证据保全需对方同意吗(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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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保全需对方同意吗(什么时候可以申请证据保全)

一、保全的证据是否需要质证

1、经过公证机关保全的证据,可以不经过质证,直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

2、保全证据公证是指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相应手段对与申请人有关的,以后可能灭失或难以提取的证据、行为过程加以提取、收存、固定、描述、监督的证明活动。

3、申请保全的证据必须是真实的,且与申请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4、证据保全可采取勘测、绘图、拍照、摄像、造册登记等方式。具体的方式由申请人自己确定,公证处根据申请人确定的方式提供相关公证服务。

5、在办理现场类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申请人必须有能力控制证据保全现场的局面,防止矛盾激化;现场局面一旦失控,公证处有权中止保全程序,待恢复正常后视情况决定继续或终止办理公证。

6、如公证员在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行为有违反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是可能引发矛盾的情况,有权不予公证,退出现场,一切责任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7、公证员在办理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的工作是对有利于当事人主张权利的证据予以保全,而不是对当事人所主张的权利予以确认。

8、保全的对象应与当事人举证所要证明的事项相关。公证员可以帮助当事人进行分析,提出一些看法或意见,但取证角度最终应由当事人自行确定。

9、保全证据公证书要获得诉讼中的证据效力必须通过法庭的质证程序。本处不保证经公证保全的证据必定被法院采信,也不保证该公证证据必然发生对当事人有利的法律后果。

二、治安管理处罚法证据保全流程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制度。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民诉法第74条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此即为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的的方法有三种:

1、向证人进行询问调查,取得证人证言。

2、对文书、物品进行拍照、录相、抄写、复制等。

证据保全措施,一般是法院根据申请人申请采取的。但在法院认为必要时,也可以由法院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申请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人,一般是当事人,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例如根据2002年1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证据的申请。

证据保全措施,不仅可以在起诉时或法院受理诉讼后、开庭审理前采取,而且也可以在起诉前采取。在前一种情况下,法院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也可以在认为必要时,依职权主动采取。在后一种情况下,申请人既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也可以向被保全证据所在地的公证机关提出。但此时,无论是法院,还是公证机关,都只能根据申请人的申请采取保全措施,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证据保全申请,如果是向法院提出的,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状,该申请状应当载明:

(2)申请保全证据的具体内容、范围、所在地点;

(3)请求保全的证据能够证明的对象;

(4)申请的理由,包括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具体说明。

如果是向公证机关提出,应当提交公证申请表。该公证申请表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申请证据保全的种类、名称地点和现存状况;

保全证据的范围,应当限于申请人申请的范围。申请人申请诉前保全证据可能涉及被申请人财产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法院收到申请后,如果认为符合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条件的,应裁定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如果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裁定驳回。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证据的措施后15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裁定采取的措施。

三、证据保全决定书上的当事人是谁

应当是申请保全人和被申请人。申请保全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被申请人持有的证据进行保全,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将裁定书送达当事人。人民法院保全证据适用裁定,并非是决定。当事人为申请保全人和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就是证据的持有人或控制人。

四、民法典关于证据保全的规定

1、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因情况紧急,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证据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3、证据保全的其他程序,参照适用本法第九章保全的有关规定。

五、民事判决中原告方提出财产保全被告方应该怎么办

1、回答这个问题前,先要了解一下什么是诉讼财产保全

2、诉讼财产保全是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限制当事人处分其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物的强制措施。

3、简单来说就是在打官司前或者打官司的时候,担心对方把财产隐逸、转移,你就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扣押、冻结对方的资产。

4、但是,这是有风险的,所以法院还有一项规定:为防止因财产保全不当给被申请人所造成的损失,人民法院一般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的数额的担保。

5、也就是你要保全对方多少的资产,就需要提供相同数额的担保。

6、但在过往涉及诉讼财产保全的案件中,很多申请人由于资金周转紧张,自有资金或实物资产价值不足或需要评估、执行,或在短时间内找不到合适的保证人等原因,难以在规定时间内提供符合法院要求的诉讼保全担保,给债务人留下转移、隐匿财产的机会,导致案件赔偿执行难,也就是俗称的“赢了官司输了钱”。这类不合理现象,既有违司法公正原则,又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遭到了长久以来的诟病。

7、在此背景下,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应运而生

8、题主所问的具体流程,各个保险公司都大同小异。

9、据相关数据统计,截至2016年5月,全国约有19家高级法院、60多家中级法院已明确发文,将保险担保引入诉讼财产保全领域。

10、对于保险担保机制,国内有些省高院已明确发文,但基层法院并未实际运用;有些省高院虽未发文,但地方法院已有许多成功的案例,其根本原因在于各法院及法官的认知程度不同、无统一规定所致。

11、具体还需当事人提前去法院沟通,看是否可以使用保险的形式做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12、对于西安市来说,西安市三级法院已全部认可我公司代理的诉讼财产保全保险业务

六、治安管理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1、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证据保全并没有规定,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是民事诉讼法和民诉法证据的或干规定中有规定。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诉讼参加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也可以主动采取保全措施。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并且待保全的证据材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4、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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