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外资投资公司设立条件这个问题,外资投资和外商投资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十条:
2、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
3、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
4、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5、因此,注册公司名称中可以带"中国"两字。
6、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工作,并负责核准下列企业名称:
8、(一)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
9、(二)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的;
10、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准前款规定以外的下列企业名称:
11、(二)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的含有同级行政区划的。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予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办法核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
成立证券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条件:
4、有5名以上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或取得中国证券业协会出具的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的函,其高级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取得证券业执业人员资格证书或符合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证书申请条件。
5、有固定的业务场所和与业务相适应的通讯及其他信息传递设施。
文章分享结束,外资投资公司设立条件和外资投资和外商投资的答案你都知道了吗?欢迎再次光临本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