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给各位分享陕西省道路交通法的一些知识,其中也会对道路违法扣分细则进行解释,文章篇幅可能偏长,如果能碰巧解决你现在面临的问题,别忘了关注本站,现在就马上开始吧!

1、西安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
2、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确保依法合理使用辅助性力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15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陕政办发〔2016〕10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3、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由政府出资保障,面向社会招聘或者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等方式招聘使用,为公安机关日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
4、第三条全市公安机关各类警务辅助人员统称“辅警”。按照职责分工,辅警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
5、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
6、公安机关聘用的门卫、保洁等后勤服务人员,各级群防群治组织聘用的治安防范人员等,不属于警务辅助人员。
7、第四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担负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应该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强化监督检查,落实保障措施。
8、公安机关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和使用工作,民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及烈属抚恤工作,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指导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薪酬确定和落实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障工作。
9、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
10、第五条根据我市社会治安状况、警力编制配置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配置、合理控制并动态调整全市警务辅助人员规模。总的用人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全市公安机关授衔民警数量,由市公安局严格控制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总量,动态调整、合理增长。
11、各分、县局警务辅助人员用人额度,由各分、县局根据实际需要,征求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意见后,由市公安局报市编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报省公安厅、省编办审批。
12、第六条文职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13、(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
14、(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
15、(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等警务保障工作;
16、(四)其他可以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
17、第七条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管理、指挥和监督下,按照岗位职责要求,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
18、(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19、(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
20、(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21、(四)协助维护案(事)件现场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
22、(五)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采集道路交通违法信息;
23、(六)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
24、(七)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
25、(八)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边防检查;
26、(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道路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
27、(十)执行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布置的其他警务辅助工作。
28、第八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
29、(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
30、(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警务秘密的事项;
31、(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32、(八)单独执法或者以个人名义执法;
33、(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
34、第九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35、(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条件;
36、(二)依法获得工作报酬,享受社会保险、医疗等福利待遇;
37、(三)参加政治理论学习和业务知识培训;
38、(四)对侵犯自身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和控告;
39、第十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40、(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1、(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42、(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监督;
43、(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管理,执行公安机关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44、(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45、(七)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尊重民族风俗习惯;
46、(八)遵守公安机关工作纪律和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制度规范;
47、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其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所在公安机关承担。
48、第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计划由各级公安机关在核定的用人额度内提出,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49、各分、县局的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公安局备案。
50、第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各分、县局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指导下,分别组织实施。招聘工作结束后30日内,由市公安局报省公安厅备案。
51、公安机关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不得擅自组织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
52、第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统一招聘标准、统一招聘程序和条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53、招聘应当进行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等程序。
54、第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55、(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56、(四)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品行,组织纪律观念较强,服从组织分配;
57、(五)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心理和身体素质;
58、(六)公安机关规定的招聘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59、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公安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子女、退役士兵、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公安类(警察类)或者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要专业资质和专门技能的人员。
60、第十六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
61、(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62、(二)曾被行政拘留、收容教养、收容教育的;
63、(四)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64、(五)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65、(六)其他不适合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情形。
66、第十七条文职辅警及专业性较强的勤务辅警岗位,应当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履行岗位职责所需的专业资质或者专门技能。
67、第十八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加大专业技术人才的招聘比例,优化人员结构。
68、对专业技术较强的特定岗位,经市级公安机关同意,可适当调整招聘条件、简化有关程序或采取其他测评方法。
69、第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费用参照《关于录用机关工作人员和国家公务员收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费调发〔2001〕89号)有关费用标准,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工作实际报名人数划拨费用。
70、第二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落实管理责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71、市公安局负责对全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负责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监督,具体使用警务辅助人员的警种、部门和基层所队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日常管理。
72、第二十一条根据警务辅助人员的身份性质和岗位要求,实行层级管理,建立层级考核晋升机制。
73、第二十二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的政工部门应当规范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岗位职责,按岗位要求科学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
74、第二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期限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确定。
75、第二十四条在统一招录人民警察时,对特别优秀的警务辅助人员予以适当照顾。
76、第二十五条根据不同岗位要求,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分级分类培训,主要进行岗前培训和定期培训。其中岗前培训时间不少于半个月,培训合格的,方可安排其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77、第二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由市公安局配发统一的工作证件,按照规定统一着装,持证上岗。工作证件、服装式样和标识按照公安部统一规定执行。
78、公号辅警协警大联盟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履行交接手续。公安机关应当收回所配发的工作证件、服装、标识以及装备。
79、第二十七条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以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但不得配备或者使用武器。
80、第二十八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的人事、工作等管理信息档案,并报市公安局备案。
81、第二十九条警务辅助人员的党员、团员参加所在用人单位党组织、团组织活动。
82、第三十条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列入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经费保障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确定。
83、第三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的薪酬标准要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物价上涨、最低工资标准上调等因素,建立增长机制。在高危险岗位工作的,其薪酬标准要与所从事的工作相适应。
84、第三十二条各级公安机关要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并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
85、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岗位的危险性和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86、第三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评定为烈士的,烈士遗属享受《烈士褒扬条例》规定的待遇。
87、第三十四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考评考核制度,对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绩效、遵章守纪、教育培训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应坚持严格、科学的原则,客观、全面、公平、合理地确定岗位目标。
88、第三十五条考核标准以警务辅助人员的岗位职责和所承担的工作任务为基本依据,主要考核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实绩。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考核标准,并做好考核记录,形成台账。
89、第三十六条考核分试用期考核和年度考核。试用期考核合格的,从执行正式薪酬的当月起参加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的运用:
90、(一)试用期考核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次,作为是否正式录用的依据;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予录用。
91、(二)年度考核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作为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续聘、解聘、表彰奖励及问责惩处的依据。
92、第三十七条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应掌握在本单位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10%—15%。
93、第三十八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表彰奖励管理制度,对在本职岗位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坚持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并重,注重选树典型。
94、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经费标准,由各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等因素合理确定。
95、第三十九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给予表彰奖励,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审批,报市公安局备案。
96、第四十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97、第四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或工作纪律,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8、第四十二条警务辅助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99、(一)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严重后果的;
100、(二)严重违反公安机关规章制度的;
101、(三)多次违反工作纪律或不履行工作职责的;
102、(五)身心状况不适合继续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
103、(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工作规定的。
104、第四十三条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纪律处分,由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决定,决定作出前应当听取警务辅助人员的陈述和申辩,纪律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警务辅助人员对纪律处分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市公安局申诉。
105、第四十四条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应当逐级落实管理责任,对违规招聘使用警务辅助人员以及因管理不到位、责任不落实造成警务辅助人员队伍管理混乱、发生严重问题的,严格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106、第四十五条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现有警务辅助人员的清理整顿和规范管理。对现有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全面排查,摸清底数、区别情况,积极稳妥、分类处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要坚决予以淘汰;对符合条件的,依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和条件,通过严格考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等方式,规范招聘和管理使用。
107、第四十六条公安机关与警务辅助人员发生人事(劳动)争议,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双方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
108、第四十七条市公安局各部门和各分、县局可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相应配套制度。
109、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1日。
1、西安市限行时间为2020年11月16日(周一)至2021年11月12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2、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
3、关于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的通告
4、为缓解城市道路交通压力,促进城市道路交通有序运转,减少机动车尾气排放对空气质量的影响,依据
5、《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7、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g
8、《西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经报请市政府批准,决定在我市相关区域实施工作日机动车尾号限行交通管理措施。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9、一、限行时间:2020年11月16日(周一)至2021年11月12日(周五),工作日7:00—20:00。法定节假日和公休日,不限行;若公休日因法定节假日调休为工作日的,不限行。
10、二、限行区域:我市行政区域内,以西安绕城高速以内区域为中心,向南扩展至南横线、堰渡路、三星快速干道连线(不含)以北,西汉高速以东、西柞高速以西围合区域;向北扩展至西咸北环线(不含)以南、包茂高速以东、西禹高速以西围合区域。途经本市高速公路过境通行但不驶出高速公路的机动车,不采取限行措施,允许通行。
11、注:临潼区行政区域内,姜白路以东、秦陵路以西、秦汉大道以南(不含界限道路)限行。
12、其中:陕鼓大道、秦唐大道行者路与秦唐大道十字至秦陵路丁字段不限行(2021年3月15日解除限行)
13、三、限行规定:每日限行两个车牌(含临时)尾号(若尾号为英文字母的,以车牌最后一位数字为准)的机动车,星期一限行1和6,星期二限行2和7,星期三限行3和8,星期四限行4和9,星期五限行5和0。
14、四、外埠机动车进入限行区域的,按本通告规定执行。
15、五、以下机动车不受限行措施限制:
16、(一)悬挂新能源专用号牌的新能源汽车。
17、(二)校车,公共汽车,巡游出租汽车、新能源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及快捷货运出租汽车,9座以上(不含9座)大、中型客车。
18、(三)持有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营运证件的旅游客车和公路客车;邮政车及在市邮政管理部门备案并核发专用备案标识的快递运送车辆;经民政部门核准,喷涂“救助专用”或“西安救助”标识的专用民政救助车辆。
19、(五)肢体残疾人驾驶的残疾人专用车辆。
20、(六)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军警车,喷涂统一标识的行政执法车辆以及防汛车辆、应急车辆、清障专用车辆,园林、环卫、道路养护的专项作业车辆。
21、(七)执行任务的运钞车、医疗废物转运车,交通事故保险勘察车辆。
22、(八)“使”、“领”号牌车辆及经批准临时入境的车辆。
23、(九)经行业主管部门核准,并在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备案,持有主管部门核发的《机动车绿色通行证》的“绿色通道”车辆(即整车运送鲜活农产品的车辆,包括新鲜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活体禽畜,新鲜的肉、蛋、奶等),具有统一标识的粮油食品配送车辆。
24、六、公安交管、资源规划、交通、城管、地铁、城投、住建等职能部门,要不断深化城市智慧交通体系建设,优化和增加公交专用道的规划和设置,进一步提高公交、地铁运力及服务水平;加快慢行交通体系建设,科学设置非机动车及行人通道,合理增设公共自行车站点并加大投放,最大限度满足市民出行需求,全面提升城市交通科学管理能力;全力做好突发情况、恶劣天气道路交通应急保障工作。
25、七、生态环境部门要加强对环境空气质量指数的实时监测,做好超标排放车辆的监督检测和执法工作,努力改善空气环境质量。
26、八、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的机动车禁(限)行事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27、九、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生态环境、交通等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纠正和查处。
28、十、西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安市生态环境局、西安市交通运输局可根据道路交通实际情况、空气污染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交通限行管理的区域、时段和尾号限行规则,并提前向社会通告。
1、按【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货车运输不得超过额定载重量,长、宽不得超过车厢,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
2、你如果运输的货物为整体,必须超限运输,应当到当地运政部门办理超限运输证,按超限证规定的线路行驶,并在超限部位悬挂红色标志,行驶中特别要注意架空管、线,道旁建筑、树木及其它障碍物,按规定时速行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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