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以下的问题,关于证据保全程序规则,诉前证据保全程序这个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证据保全是指在证据有可能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对证据进行保护,以保证其证明力的一项措施。证据保全的意义在于保护证据,使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材料不因有关情形的发生而无法取得,以此来满足当事人证明案件事实和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需要。
证据保全的条件有以下几个:第一,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应当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有关,即应当是能够证明案件有关事实的材料;第二,待保全的事实材料存在毁损、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可能性;第三,就时间而言,在需要进行保全的时刻,待保全的证据还未到可将该证据提交到法院的时刻或当事人无法将该证据提交法院。
1、证据保全提出的主体。通常情况下,是由当事人申请,有些情况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主动采取保全措施。
2、证据保全提出的时间。根据《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3、证据保全的提出步骤。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证据保全的理由、保全的对象及待保全证据所在之处等。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审查,并尽快决定是否同意申请,同时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对于证据保全的措施,《民事诉讼法》没有作出具体规定,在《关于民事诉讼的证据规定》第24条有讲到,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象、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
实践中要根据证据种类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书证,要尽可能提取原件,提取原件确有困难的,可提取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等加以保全;对物证,可通过勘验笔录、拍照、录像、绘图、复制模型或者保持原物的方法保全;对视听资料,可通过录像、录音反映出现的形象或音响,或者利用电子计算机贮存的资料加以保全;对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可采用笔录或者录音的方法加以保全,并力求准确、可靠,保持其原稿或原意,笔录经本人核对盖章后,正式附卷加以保存,不得损坏或未经批准而销毁;等等。
人民法院保全证据,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当事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拒不到场的,不影响人民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1、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也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当事人依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7日。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证据保全的,通常应提出书面申请,并在申请书中必须写明申请保全证据的形式、内容,证据存在地点,以及这个证据能证明什么事实和申请保全证据的原因和理由。另外,对于诉讼前向公证机关提出证据保全申请的,可依照有关公证程序进行。公证机关采取证据保全措施时只能依照申请人的申请来进行,不能依职权主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
2、当事人申请保全证据的,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是否准许证据保全。如果人民法院接受了当事人关于证据保全的申请,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要在裁定中指明应保全那种证据,以及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用什么方法实施保全。人民法院可以同时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3、根据《证据规定》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查封、扣押、拍照、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制作笔录等方法。”因此,保全证据的方法,可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采取不同的措施。例如,对书证,可以复制拍照;对物证,可以录像、拍照、制作勘验笔录;对证人证言,可以预先询问、制作笔录、录音、录像等,不管采取何种方法,均应客观、真实地反映证据情况。同时,人民法院在进行证据保全时,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4、保全证据的材料,由人民法院存卷保管,以备将来使用。
好了,关于证据保全程序规则和诉前证据保全程序的问题到这里结束啦,希望可以解决您的问题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