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避险过当行为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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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避险过当行为范围)

本文目录一览:

1、 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

2、 避险过当行为范围

3、 避险过当的处罚

4、 本案中李某不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一、辩护律师在刑事侦查阶段的权利保护

1.明确程序性刑事辩护的法律地位

所谓程序性刑事辩护是指:在刑事辩护中以有关部门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程序违法为由,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意见,以及要求诉讼程序应予补充或者重新进行的辩护方法。程序性辩护是一种很重要的辩护方法,美国著名的“辛*森杀妻案”中,著名律师艾伦·**微茨(Prof.AlanDershowitz)在为辛*森辩护时,抓住的辩护要点就是警方为证明辛*森有罪而人为地制造了一个袜子上有血迹的假证。事实上,没有这个假证,其他证据仍然可以证明辛*森有罪,但警方“画蛇添足”的假证被辩护律师抓住,并在法庭上充分证明,给陪审团留下了深刻的印...

二、避险过当行为范围

[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避险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分析,从行为对社会的整体危害和利益出发,对现行紧急避险理论界定的避险过当行为进行了剖析,将其划分为具有一般违法性的避险行为和具有犯罪性的避险过当行为,并将前者从避险过当行为中排除,以期明确避险过当行为的范围。不足之处请指正。关键词:紧急避险避险过当社会危害性法益权衡

避险过当是紧急避险制度的一个重要问题。刑法第21条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危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这是我国法律对避险过当行为的规定。避险过当与紧急避险同属紧急避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两者具有相似性,主要体现在行为的避险性上。避险过...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就是应当预见到紧急避险所损害的权益大于或相当于其所保全的权益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当然,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因此,对于避险过当...

四、本案中李某不应承担相应的补偿责任

2006年10月9日人民法院报理论与实践专栏刊登了廖-征先生的文章《李某有相应的补偿责任》其案情如下:李某于2004年9月27日购买轿车一辆,当晚,李某的部分亲友至其租赁的门面燃放烟花鞭炮以示庆贺。当时,何某站在自家住房门面内(何某住房与李某租赁的门面相隔约15米)。燃放烟花鞭炮过程中,有一个烟花鞭炮飞至何某头面部,将其右眼炸伤,何某受伤后即被送往医院治疗,其伤经法医鉴定为:右眼眼球正常结构被破坏,右眼低视力二级,构成8级伤残。何某受伤后的损失包括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陪护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4.9万元,李某已支付1000元。

廖-征同志认为李某应当对何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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