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案件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什么?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今天给各位分享从一起案件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的知识,其中也会对从个案探讨刑事责任年龄的认定问题、从法院立案到审结需要多长时间、从此案看行为人主观过失的认定进行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很多人对于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作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持否定态度。笔者认为,这个问题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情予以确定。笔者试从对一起具体案例的分析入手,阐明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也可以成为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案情」
2002年10月19日,被告人郭某(女)携其10岁的女儿乘座马某(某运输公司司机)驾驶的公共汽车,与已醉洒的王某相邻而坐。在行驶过程中,王某先后对郭某实施了拉衣角、戳等不轨行为。为逃避王某的骚扰,郭某将其女儿放在原座位上,自己站到汽车的发动机盖旁。王某又用手抚摸郭某女儿的大腿,郭某制止并与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王某站起来将郭某推倒...
通常情况下认定被告人的年龄与案件处理没有多大关系,如成年被告人,但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时,年龄的准确认定则显得尤为重要,这关系到对被告人是否追究刑事责任,是否从轻或减轻处罚,甚至是否适用死刑等。下面笔者就结合宋某盗窃一案,对这一问题做一探讨。
[案情]:
2005年5月23日21时许,郑州至合肥的2194次列车在郑州火车站发车前,被告人宋某在7号车厢内,趁旅客陈某某不备之机,盗窃其挂在腰间的VK518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1580元,逃离现场途中被失主追上扭住,后被郑州车站公安段民警抓获。赃物追回,已发还失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宋-斌的行为触犯...
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二百零六条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案情:被告人顾某,男,甲公司职员。甲公司内有男、女工宿舍楼各一幢,宿舍区内仅有一个茶水炉,茶水炉与女工宿舍楼之间有一条1米多宽的通道,宿舍区内的人员大多经过这条通道取水,且通道内经常有住宿舍人员的子女在这里骑车追逐玩耍。2002年5月的一天,顾某和同事吴某跑步锻炼回来,各拿一塑料面盆前往该茶水炉打开水准备回宿舍洗澡。顾某放了满满一盆开水后,先行离开茶水炉。由于水太烫,将塑料面盆都烫软掉了,顾某的注意力全都集中在面盆上,只能缓步朝前。在行至这条1米多宽的通道中时,迎面遇到骑车追逐的两小孩李某(8岁,本案被害人)和吕某(9岁)。因顾某疏于观察,避让不及,加之李某车速较快,拐入通道时未能按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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