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的司法解释(物权法76条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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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司法解释(物权法76条司法解释)

一、用益物权司法解释

1、用益物权是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财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用益物权制度是物权法律制度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它与所有权制度、担保物权制度等一同构成了物权制度的完整体系。

2、在我国,用益物权的种类主要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等。

3、用益物权的客体是不动产或动产,其特征体现在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

二、物权登记司法解释

物权登记意思是指权利人申请国家职能部门将有关申请人的不动产物权的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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