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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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本文目录一览:

1、 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

2、 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3、 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4、 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

刑法中的无罪过事件

刑法第13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就是说,一个人的行为造成了危害结果,但经过调查以后证明,他既没有犯罪的故意,也没有过失,即无罪过,那么不管危害结果有多么严重,也不构成犯罪,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这就会提出一个问题,即危害结果为什么会发生。上术条文讲了两种原因:一是由于行为人不能抗拒的原因而引起;二是由于行为人不能预见的原因而引起。由于这两种原因而引起的危害结果,都是行为人所无法避免的,当然不能让他负责任。

所谓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

二、刑法溯及力的原则

对刑法的溯及力问题,各国采用的原则有所不同。概括起来,大致包括以下几种原则:

1、从旧原则

新法对过去的行为一律没有溯及力,完全适用旧法。这一原则充分考虑了犯罪当时的法律状况,反对适用事后法,对行为人比较公平。但如果某一行为按旧法构成犯罪而新法不认为是犯罪,再依旧法进行处罚就不能实现刑法目的,因而也存在弊端。

2、从新原则

新法对于其生效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一律适用,即新法具有溯及力。这一原则强调新法,适应当前的社会情况,有利于预防犯罪。但是,对行为时法未规定为犯罪的行为,依新法按照犯罪进行处罚,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因而有失妥当。...

三、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刑法的溯及力是不难确定的,但在某些情况下,由于刑法的修改或者犯罪行为跨越新旧法,由此出现了刑法溯及力确定上的以下两种复杂情形。

1、刑法修改而产生的刑法溯及力的复杂情形

在一般情况下,作为刑法溯及力确定的参照物的新法与旧法是容易认定的,但在刑法修改频繁的情况下,新法与旧法就难以认定,因而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更为复杂。例如,1979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1997年刑法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根据1997年刑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外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只有符合刑法第168条规定的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罪,才能追究刑事...

四、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刑法溯及力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样的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修订后的《刑法》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修订后的《刑法》没有溯及力。

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修订后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就应当适用修订后的《刑法》,即修订后的《刑法》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修订后的《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修订后的《刑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修订后的《刑法》不具有溯及力。

《刑法》

第十二条【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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