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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行业管理,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提高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服务水平,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公共客运交通,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利用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施,为公众出行服务,并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是指对本市规划区内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规划、设施建设、经营活动的管理。
第三条凡在本市规划区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单位和个人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多家经营、协调发展”的原则。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应当优先发展大容量、快捷式的交通方式。
第五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实行多元化投资建设,并依法保护投资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规划、交通、环保、物价、工商、税务、财政、公安等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协助市建委做好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市建委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及规划的调整,应当征求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市建委依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发展规划,按照运量与运力的市场变化实行供求调控。
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造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同步建设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配套设施。
第九条企业、经济组织或个人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共客运交通基础设施和配套设施,其他经营者使用的,应当遵守合同的约定。
第十条城市规划区内旅游线路的开辟、调整,由市建委和旅游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的经营权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的方式取得,实行有偿使用。
城市公共客运交通重点线路,实行专营权制度。
第十二条申请经营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建委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营业执照;
(三)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
(四)相应的管理人员、驾驶员、售票员、调度员的证明材料;
(五)经营场所证明文件;
(六)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经营者依照有关规定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经营权,方可从事营运活动。
线路经营权使用年限为6年。
第十四条取得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权的经营者,按照市建委批准的车型、车辆数购置客运车辆。
第十五条客运管理机构应当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从业的培训合格人员,颁发从业服务资格证件。
从业人员应当根据服务资格证件确定的范围上岗服务,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经营者需分立、合并、迁移、停业、歇业、更名的,应当向市建委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七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范围内,按照核准的车型、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进行运营,定期向客运管理机构报送营运报表。
第十八条经营者需要临时中断、改变运营线路或者变更运营时间的,应经市建委批准,并于变更前五日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经营权的经营者必须严格履行合同,按时缴纳相关费用。
线路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转包。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共同路段享有平等使用权。
第二十一条在经营期限内,经营者不得擅自停运、处置其营运线路。因企业破产、解散等原因无法继续营运的,经营者应当向市建委提出,并于停运之日前十日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二条经营期限届满,申请继续经营的,在期限届满前6个月提出,经营者经营的线路业绩良好、市民满意,经客运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其路线经营权可延续使用。
第二十三条外埠或者本市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者,其客运车辆需在市区设站停靠的,须经市建委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
(1)不得在规划区内从事起点到终点的营运活动;
(2)不得改变其营运性质在公交线路上抢拉乘客;
(3)不得在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站牌停靠、载客。
第二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件实行年检审制度。
第二十五条遇有抢险救灾、突发事件和重大活动等,经营者应当服从市建委的统一调度。
第二十六条司乘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交通安全法规,随车携带行车必备的有关证件;
(二)接受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三)按照核准的线路、站点、班次、时间营运;
(四)为老、弱、病、残、孕、幼提供乘车方便,宣传文明乘车;
(五)保持车辆卫生;
(六)不得借故拒载乘客,强行拉客。
第二十七条乘客应当遵守社会公德,遵守和维持乘车秩序,主动购票。严禁携带违禁物品进行乘车和其他违法活动。
第二十八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车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车辆技术性能完好、设施齐全;
(二)设置的头牌、腰牌、尾牌齐全醒目;
(三)在规定的车身位置标明经营者名称、标识、车辆编号、运营标志、票价表、监督电话、乘车规则;
(四)设置老、弱、病、残、孕、幼专席;
第二十九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使用期限使用。超过使用的或有碍市容、设施不全的车辆,不得进行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的经营。
第三十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综合性场(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公示管理制度、营运规则、乘务员守则、乘车须知、营运里程示意图、价格表、监督电话等;
(二)为司乘人员提供必备的服务设施;
(三)保持公共客运交通场(站)环境容貌整洁;
(四)划定车辆停车位置和乘客候车位置。
第三十一条设置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线路途中站牌,应当征得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
站牌保持完好、清晰,并标明本站名称、首末班次和沿线站名。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二条市建委及其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秉公执法,加强对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管理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对客运车辆进行检查时,必须两人以上,并主动向被检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未出示行政执法证件的,被检查者有权拒绝检查。
第三十四条市建委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制度,并接受社会监督。
受理的投诉,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投诉人。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与经营者发生营运争议,司乘人员与乘客发生服务纠纷,可以到市建委申请调解。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市建委实施处罚。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依法取缔,并处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一倍以下罚款,但罚款总额不得超过15000元。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视情节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暂扣营运证件。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责令客运车辆暂停行驶,指定安全地点停放,并依法处理:
(一)无营运证件的;
(二)拒不接受行政管理人员检查监督的;
(三)外埠或者非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车辆在公共客运交通站牌停靠、载客的。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市建委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逾期拒绝履行处罚决定的,市建委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办法自二00三年二月一日起施行。
驾驶电动车上路进行行驶的,必须年满16周岁,并合法佩戴相应头盔,电动车应当有交通管理部门颁发的车牌。
同时,重点加强对老年代步车以及轻型摩托车的重点管理,老年代步车虽然方便了老人,但是大多是一些不合格厂家生产的,不能起到安全保障作用,不能上道路进行行驶,轻型摩托车需要考取驾照才能上道路进行行驶
是的,根据最新的包头市道路交通管理规定,老年代步车一般都是一些不太正规的企业生产的,在骑行过程当中可能存在着一定的安全隐患,而且很多老年代步车都不遵守交通规则,包头市目前在严查老年代步车老年代步车未取得合格证书以及机动车驾驶执照以及行驶执照等,不能上道路进行行驶
根据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超过从业资格证件有效期180日未申请换证的,证件会被注销。因此我的理解是只要证件不超过有效期180天的话都可以换证。至于有没有处罚就要咨询你的发证机关了
根据2012年4月1日起施行的《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不需要每年都进行年审。但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需要按照规定进行换证。
相关的规定和说明如下:
1、《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证》有效期为3年,《资格证》正证失效时,副证同时失效。
2、从业人员如继续参加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的,应当在《资格证》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内,到所在地运管机构办理换证手续,并参加有关理论性继续教育培训。培训合格后,由市运管机构统一组织换证
第六条变更使用性质或者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下列有关要求确定使用年限和报废:
(一)营运载客汽车与非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的,按照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大型非营运轿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的,应按照本规定附件1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
(二)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相互转换,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三)小、微型出租客运汽车和摩托车需要转出登记所属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的,按照使用年限较严的规定报废;
1.办理时间大概需要3-5个工作日。2.因为昆都仑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需要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检查,需要一定的时间。3.如果申请人材料齐全、符合要求,且现场检查合格,办理时间可能会更快。但如果材料不齐全或现场检查存在问题,则需要更长时间来处理。
跨省异地办理身份证:
1、外省(市)户籍人口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合法稳定居住、就业、就学人员;
2、已领取过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人员,居民身份证丢失补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业务;
注:1、初次申领居民身份证者需要在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办理。
2、可在本市办理身份证异地办理手续的有:天津、辽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吉林(延边朝鲜族自治州、长白朝鲜族自治县、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黑龙江(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籍居民除外)、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湖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凉山彝族自治州、阿坝藏族羌族自治州、甘孜藏族自治州籍居民除外)、贵州、云南、北京、河北、山西、山东、河南、广西、陕西、甘肃、青海、宁夏。
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自治区内的常住户口,离开户口所在地在包头市旗县区居住并已办理暂住登记的人员需要办理身份证换领、补领的。
办理材料
1、到期换领、损坏换领身份证:原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学生提供学生证)、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登记表》;
2、补领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办理流程
1、居住地受理: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填写《居民身份证异地手里申请表》,缴纳证件工本费。其中,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
2、户籍地签发:异地受理点受理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申请后,及时将受理信息传送至申请人户籍地公安机关,户籍地县级公安机关及时审核签发。
3、居住地制作和发放证件:居住地公安机关接到经审核签发的制证信息后,在法定时限内完成制作与核验发放,申请人凭领证回执到受理点领取证件。换领证件的,领取新证时应当交回原证。
办理时限及费用
办理时限:对异地受理的证件,自常住户口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审核合格并签发后,三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
办理费用:换领身份证,每证收费20元;丢失补领身份证,每证收费40元。
办理地点
省内异地办理身份证:
1.市政务服务中心“公安窗口”
2.昆区市民大厅
3.青山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
4.东河区公安分局新兴大街派出所
5.九原区公安分局赛汗派出所
6.开发区公安分局稀土路派出所
7.石拐公安分局户籍大厅
8.白云区公安分局矿山路派出所
9.土右旗民生大楼户政大厅
10.固阳县政务大厅公安窗口
11.达茂旗市民大厅公安窗口
包头要检车的地方非常多,说到容易过检的车的地方是这样的,现在检测站都是承包制而且又是相互有竞争的市场的情况,所以每个检车站为了扩大自己的业务量,每家对待客户服务的挺好,可以上门接车服务,检测合格后送回服务。就是自己去检测站检车也是不怠慢,积极办理的。包头市现在执行从现在到2023年3月前检测的车可以延期检测,延期截止日期是6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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