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拆迁赔偿多少钱(成都金牛区拆迁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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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拆迁赔偿多少钱(成都金牛区拆迁补偿标准)

本文目录

  1. 新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2. 2021年成都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3. 四川省仁寿县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4. 成都市拆迁是要钱还是安置房,哪个比较好
  5. 四川成都危房改造2023补贴标准
  6. 成都失地社保补贴标准
  7. 成都占地厂房赔偿标准

新都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已经制定并实施。其主要内容包括:征地补偿的标准和方式、房屋安置的方式和标准、移民补助的标准和方式等。这些办法的制定旨在保障被征地人员的合法权益,使得征地工作得以有序推进。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征地工作也变得越来越常见。征地涉及到征地补偿和安置,而这些过程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和规定,以保障被征地人员的权益,维护社会稳定。除了征地补偿和安置实施办法,还有许多有关征地和拆迁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例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拆迁补偿暂行条例》等。这些法规和政策也对征地工作提供了指导和保障。

2021年成都市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021年成都人身损害赔偿内容:

一、医疗费

按照票据确定医疗费

二、住宿费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护理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受害人死亡,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指出的住宿费。

三、死亡赔偿金

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22368元/年×20年=447360元

B年龄60岁≤X≤75岁22368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22368元/年×5年=111840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年龄X≤60岁:7895元/年×20年=157900元

B年龄60岁≤X≤75岁7895元/年×(80-X)=*元

C年龄X≥75岁7895元/年×5年=39475元

四、丧葬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新标准尚未发布,老标准为:37924元/年÷2=18962元

五、残疾赔偿金

《最高院人损解释》: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城镇标准:十级:44736元,九级:89472元,八级:134208元,七级:178944元,六级:223680元,五级:268416,四级:313152元,三级:357888,二级:402624,一级:447360元。

农村标准:十级:15790元,九级:31580元,八级:47370元,七级:63160元,六级:78950元,五级:94740元,四级:110530元,三级:126320元,二级:142110元,一级:15790元。

六、误工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国家赔偿的标准]月工资=32784元/年÷12月=2732元/月日工资=2732元/月÷21.75日=125.6元/日(劳社部发【2008】3号)无收入证明,参照同行业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

七、护理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80元/天】

八、交通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成都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川财行[2007]227号】2007.9.6)第13条确定: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50元/日【本地司法实践操作标准为30元/天】

十、营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

《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年龄X≤18岁:15050元/年×(18-X)年=*元

B年龄60岁≤X≤75岁15050元/年×(80-X)年=*元

C年龄X≥75岁15050元/年×5年=75250元

2.农村按农村标准依此计算。

十二、精神抚慰金

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酌情认定。

四川省仁寿县房屋拆迁赔偿标准

成都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青苗亩1330

藕亩1000-1500

高笋亩1000-1500

承包土地改的鱼塘亩4000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亩3500普通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集体公用蓄水池亩2700承包人加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鱼的损失

亩2200普通围堰、含鱼的损失

木本花卉株0.5-60零星种植

花卉草本亩3000-6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木本亩5000-8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药材草本亩3000-6000

木本亩5000-8000

苗圃亩1000-3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果树(盛果期)亩5000-8000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挂果期)亩3000-5000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试果期)亩2000-3000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苗期)亩1000-2000零星种植的1-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续附表一: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葡萄(盛果期)亩5000-8000零星种植的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挂果期)亩3000-5000零星种植的14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试果期)亩2000-3000零星种植的7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苗期)亩1000-2000零星种植的1-5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草莓亩1000-2000

食用菌平方米7

单作侧耳根亩1000-2000

竹子根1.5离地50厘米高,直径3厘米以上

用材树株30离地100厘米高,直径10厘米以上

用材树株10离地100厘米以下,直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

附表二: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

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楼房平方米220-300房屋面积的量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执行

瓦房平方米红砖200,土砖170

草房平方米红砖150,土砖120

玻纤瓦房平方米红砖110,土砖90

棚房平方米30-40

粪池立方米20红砖,石板浆砌的

钢管井口300废井不补偿

粮仓个100

灶个100双眼灶100,单眼灶减半补偿

畜圈个80

红砖围墙平方米20抹灰

10不抹灰

混凝土晒坝平方米15-20根据厚度浮动

沼汽池口600废池减半补偿

大头菜池立方米40氨水池按此标准执行

化粪池立方米100

食用菌类消毒灶立方米40含灶

饮用水井口600废井不补偿

水塔立方米100农房屋顶的畜水池按此标准补偿

坟墓座400《文物法》界定的古墓除外

土陶窑座2000废窑不补偿

附属房屋平方米30-40种、养植及其他三产业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

空调移机费个壁挂式100,柜机200

杆管线、水系恢复费由主管部门核定

电话、宽带网移机费及光纤、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附表三: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

农村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全框架混

凝土结构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290-350层高超过5米的全框架混凝土结构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砖混结构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220-300层高超过5米的砖混结构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红砖瓦房平方米200

土砖瓦房平方米170

红砖草房平方米150

土砖草房平方米120

玻纤瓦盖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150

玻纤瓦盖平房平方米红砖110

土砖90

临时棚房平方米30-40

备注:房屋面积的量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执行。

附表四: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详表

类别单位规格标准(元)备注

奶牛头产奶牛1500只针对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养殖专业户。养殖专业户依法批准的牲畜圈棚根据其结构按本办法附表二中规定的标准补偿。

育成牛1000

当年母犊500

奶羊头产奶羊100

育成奶羊40

蛋鸡只四个月以内的3

四个月以上的10

肉鸡只2-6

猪头50斤以上的10

50斤以下的20

种猪(公、母)150

鸭只成鸭3

幼鸭1

鹅只成鹅5

幼鹅3

兔只成兔4

幼兔2

成都市拆迁是要钱还是安置房,哪个比较好

这个主要看你如何选择!如果家里经济条件不是特别差的话。个人建议还是要房比较好!一:成都的民生工程还做得比较好!最近10年拆迁安置房一般都占据了城市的热点地区或者说是政府将要重点打造的地段!3--5年毕将成为热点的地段!

二:安置房附近政府都规划有学校。农贸市场或大型购物中心。开通公交(含社区巴士)。

三:从土拍市场看。如果一个地方修了安置房。政府都优先拍卖安置房周边土地。

四:成都的安置房小区绿化虽然说比不上同地段的商品房。但也不错。比很多二线城市商品房还好。

五:最重要的安置都有产权证。不影响上市交易。只是土地属划拨性质。上市前补足3‰的土地出让金就可以了。

六:从成都的虹吸效应来说。钱始终是在贬值的。而房产确实实实在在处于升值阶段。

四川成都危房改造2023补贴标准

危房改造国家补偿标准:

一、农村困难户:

1、级危房补贴5000元;

2、二级危房补贴3000元;

3、三级危房补贴2000元。

二、农村贫困户:

1、一级危房补贴:10000元;

2、二级危房补贴3000元;

3、三级危房补贴2000元。

三、农村五保户: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20000元;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5000元;

3、三级危房改造补贴3000元;

四、农村低保户:

1、一级危房改造补贴20000元;

2、二级危房改造补贴3000元;

3、三级危房改造补贴2000元。

五、农村贫困残疾人家庭能够请求危房改造补助:

1、一级危房可获补贴10000元;

2、二级危房可获补贴3000元;

3、三级危房可获补贴2000元。

法律依据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

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成都失地社保补贴标准

这个是按照《成都市政府关于失地农民社保补贴标准》严格审核、执行的。而且每一个时间段被征地的失地农民,社保补贴标准不一样,领的社保金也不一样。

有两个同事,一个2000年征收地农业人口,上班还买了社保,2015年办理退休时只有800元/月。另一个同事2013年征地农业人口,已经50岁直接办理退休金,每月社保退休金2400元/月。天差地别。

成都占地厂房赔偿标准

(一)征地补偿

1、征收耕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3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万元。

2、征收基本农田补偿标准

旱田平均每亩补偿5.8万元。

水田平均每亩补偿9.9万元。

菜田平均每亩补偿15.6万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农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8万元。

4、征收工矿建设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体建设用地平均每亩补偿13.6万元。

5、征收空闲地、荒山、荒地、荒滩、荒沟和未利用地平均每亩补偿2.1万元。

(二)、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

1、房屋补偿标准

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元。

捣(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

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

平(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

2、其他地上(下)附着物补偿标准

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电话移机补助费每户200元。

有线电视迁移补助费每户300元。

坟每座补偿5000元。

3、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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