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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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

2、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3、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4、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是什么

民事诉讼法第3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和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据此,不如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符合下述条件:

1.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是本案的当事人,且只能是被告。因为,原告不存在提出异议的问题,原告的起诉本身就说明原告认为受诉法院具有管辖权。第三人也不能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主动参加他人已开始的诉讼,应视为承认和接受了受诉法院的管辖,因而不发生对管辖权提出异议的问题。如果是受诉法院依职权通知他有管辖权的法院另行起诉。...

二、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管辖权异议的程序和条件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提出管辖权异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是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但尚未进行实体审理。没有受理的案件或者已经进入实体审理的,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二是管辖权异议只能对第一审法院提出,对于第二审法院不得提出管辖权异议。

三是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必须是本案的当事人,通常是被告,因原告在起诉时总是向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因此在法院受理案件后再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情况很少。但这并不等于原告不享有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权利。

有学者认为,在下列三种情况下原告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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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对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律后果,我国澳门的规定最为完善,其刑事诉讼法典第二十二条规定:“一、宣告无管辖权后,须将诉讼程序移送有管辖权之法院,而此法院须将假设由其审理该诉讼程序时不会作出之行为撤销,并命令重新作出对审理该案件属必需之行为。二、由被宣告无管辖权之法院命令采用之强制措施或财产担保措施,即使在宣告无管辖权后,仍保持其效力,但有管辖权之法院应在最短期间内使该等措施成为有效或撤销之。”第二十三条规定:“被宣告无管辖权之法院须作出紧急之诉讼行为。”上述规定充分考虑到刑事诉讼的实际情况,是比较合理的。在此问题上,我国应参照澳门的做法,具体如下:

四、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关于管辖权异议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小结:

1、《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2、《民事诉讼法》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

3、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5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应当认真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异议是否成立的书面裁定。当事人对此裁定不服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书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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