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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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本文目录一览:

1、 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2、 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3、 娄底律师刘勇军谈刑法解释原则的确立展开与适用

4、 离婚诉讼案的管辖权

一、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一、哪些案件由海事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结合我国海事审判实际,现将海事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规定如下:

(一)海事侵权纠纷案件

1.船舶碰撞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浪损等间接碰撞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2.船舶触碰海上、通海可航水域、港口及其岸上的设施或者其他财产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包括船舶触碰码头、防波堤、栈桥、船闸、桥梁、航标、钻井平台等设施的损害责任纠纷案件;

3.船舶损坏在空中架设或者在海底、通海可航水域敷...

二、民事诉讼管辖异议权的主体

管辖异议权的主体即异议权人,是指享有向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主张该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这一诉讼权利的争讼主体。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管辖异议权的主体范围并未作出完全一致的明文界定,实践中对谁有权提出管辖异议理解不一。关于管辖权异议的权利主体有观点认为受诉法院是原告选定的,原告如认为该法院无管辖权,完全可以在诉讼之前就选择他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所以管辖权异议只能由被告提出。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不够科学。因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只是对“管辖异议的提出时间”所作出的规定,并不是就管辖权异议主体所作的明确规定。

原告在本案的审理法院不是原告起诉的、收受诉讼案件的法院时,原告即应享有管辖异...

三、娄底律师刘勇军谈刑法解释原则的确立展开与适用

刑法学的主要任务是解释和适用刑法规范,刑法解释学可以说是全部刑法学的核心,或者说,刑法学就是刑法解释学。放眼国内当下对刑法解释问题的研究,着力于解释的立场、解释的方法、解释的位阶等问题的为多,而探讨刑法解释原则的较少,然而,如果过于沉浸在刑法解释的技艺性层次却缺乏传统法解释学意义上的刑法解释原则,那么,刑法解释的理论体系必将丧失其对刑法规范的渗透性和贯穿力。因为,只有刑法解释原则才是具有全局意义、统领刑法解释其他方面的终极问题。为此,本文拟围绕刑法解释原则的确立以及适用进行粗浅探讨,以期进一步推动刑法解释学的体系化。

一、刑法解释原则之确立

刑法解释的原则,是指贯...

四、离婚诉讼案的管辖权

离婚诉讼中,很多情况下男女双方都可能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而外出工作,如:双方原来是在湖北结婚,而现在都在惠州工作。一般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某方若想起诉离婚要到对方户口所在地起诉,这样很多情况下就太麻烦了。

这时,原告若能找到被告经常居住地与户口住所地不一致的材料,那么就能在对方工作的地方就近起诉了!

法律是这样规定的:被告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以被告经常居住地为住所地。

实践中如果向被告住所地,即被告户籍所在地提起诉讼的,可以提供当地公安机关出具的被告户籍证明来证明被告的住所的,但如果向被告经常居住地起诉要向法院提供那些证据材料证明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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