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老铁们好,相信很多人对法律意义上的归还遗忘物是盗窃吗为什么都不是特别的了解,因此呢,今天就来为大家分享下关于法律意义上的归还遗忘物是盗窃吗为什么以及遗忘物 盗窃还是侵占的问题知识,还望可以帮助大家,解决大家的一些困惑,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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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认为应该是侵占,行为人误以为是他人占有之物,只是一种主观的认知错误,与客观的事实不相符。
并不是,事无绝对,失主只是短期性遗忘财物的,那么拿走遗忘物的人,就涉嫌构成盗窃罪。
所谓“短期性”遗忘,是指时间短,距离近,人和物的距离较近,实则就是财物仍然处于失主掌控中的情况。例如A在饭店吃饭,将苹果手机放在餐桌上,但是中途去厕所时,忘记放好了,被路过的B拿走,那么B就涉嫌盗窃。
当然了,拿走他人遗忘物的人,最终是否会被认定为盗窃,仍需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定的。况且,“拿走”的遗忘物价值必须达到较大数额的,才能构成盗窃罪,否则只是一般治安案件。
所以,不管拿走他人遗忘物,是否构成盗窃罪,都是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建议不要随便拿人的东西,要是拿了他人遗忘物的,最好当个好孩子将其交个警察叔叔。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但是,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是很多的,表现在:
(1)犯罪对象不同。侵占罪的对象仅限于自己持有的他人之动产或不动产以及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而盗窃罪的对象仅限于他人持有的动产,相对于行为人而言,若遗忘物遗落于他有权控制的范围内,或者由其发现了埋藏物,则遗忘物、埋藏物不可能成为盗窃的对象。
(2)客观方面不同。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①对他人之物持有的原因不同,侵占罪非以夺取罪之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而盗窃罪是以窃取之犯罪手段取得他人之物的持有。
②侵占罪必须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盗窃罪不以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为必要。
③侵占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盗窃行为只能以作为方式实施。④侵占罪的构成要求数额较大;盗窃罪的成立除要求数额较大外,如果多次盗窃,即使未达到数额较大,也不影响盗窃罪的成立。
(3)故意的内容不同。侵占罪的故意是意图永久剥夺他人财物的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
盗窃罪的故意既包括永久剥夺财物所有权即返还请求权的意图,也包括为一时的利用目的而侵犯他人的使用权之意图,或为毁弃、隐匿目的而侵犯他人的处分权之意图。
遗忘物与遗留物的区别对侵占罪与盗窃罪的认定
与遗忘物不同的是,遗留物尚未脱离物主的实际控制,是物主有意识置放某一地点或虽无意识但仍置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地点之物。一般情况下,对遗留物置放的位置、状态可以较容易判断,但有些情况下,作出准确判断还要结合具体情况加以分析。
例如,甲乘坐火车硬卧,上厕所时没有将放在卧铺上的钱包带上,对面卧铺乘客将钱包取走,装入自己的腰包。这个钱包虽然乘客无意识地置于卧铺上或者说忘记了带上,但仍处于自己直接控制的卧铺上,因而乘客并没丧失对钱包的实际控制,对面乘客的拿取行为属于盗窃。
此外,将财物置放于卧铺上忘记带上是遗忘物还是遗留物还要根据乘客有无控制其卧铺的继续性来判断,如果乘客到达目的地下车,说明其不再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上的财物属遗忘物;
如果乘客不下车,说明其继续占有卧铺,那么,忘记带在身上的财物属遗留物。对遗留物的拿取并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一般应认定为盗窃。但是,如果拿取者误认为是遗忘物的,该怎么认定呢?这就要看“误认为”有无实际依据。
遗忘物的侵占在生活中其实是比较常见的,一般情况下可能对此我们无法有完整的认识,遗忘物丢失后可能也不会积极去找回,所以才会出现当前这样的社会局面,其实在法律中对此有明确的规定,拾取者是有义务物品进行归还的,除此之外侵占罪遗忘物的认定及盗窃与侵占之区分是我们必须要去了解的内容。
遗忘物盗窃和侵占都是刑法中的盗窃罪的形式之一。遗忘物盗窃指在他人无意中遗忘财物的情况下将其拾取占为己有的行为。
侵占罪,则指在拾得他人财物时,有意而不报告,将其据为己有或者侵占使用的行为。侵占罪是盗窃罪的一种特殊形态。侵占罪主要根据占有的时间长短和性质的不同,可分为故意侵占罪和过失侵占罪。实施侵占行为虽然不一定需要破门而入,但是与盗窃罪一样是违法行为。
拿走公交车上的遗忘物并不一定算盗窃,具体情况需要根据财物价值和法律规定来判断1。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财物价值较大,经催要拒不交还的,涉嫌侵占罪2。但在公共场所拿走遗忘物并不违反法律,也不需要负法律责任1。然而,在道德上,贪小便宜和拿走别人的遗忘物都是不合情理的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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