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给大家谈谈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及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对应的知识点,文章可能有点长,但是希望大家可以阅读完,增长自己的知识,最重要的是希望对各位有所帮助,可以解决了您的问题,不要忘了收藏本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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怕你在狱里竞选狱长
先看看什么是政治权利。
政治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权利。包括选举权、被选举权,参加管理国家,担任公职和享受荣誉称号、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等的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权利。
对于这个问题,我是这样看的:
判处无期徒刑,如果不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在狱中还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和示威的权利,特殊情况下有可能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搞出笑话。
同样道理,判处死刑的人,从判决到执行死刑,还会有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剥夺其政治权利,可以防止其在这一段时间再搞出什么名堂,另外还可以防治有人利用他的名义做一些出版一类的事情,造成不良影响。
中国的法律,代表了人民的意志。除非罪大恶极,能不判死刑的,尽量不判死刑。有些罪大恶极的犯人,被判了死刑,但有立功的表现,所以就改判死缓了。中国的法律,绝不是以杀人为目的。能不杀的,尽量不杀。
谢谢!被判死刑者,即指依据法律强制剥夺死刑犯人的生命。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即指其生前所有被政治赋予的一切权利,也都将与其生命的结束而同时被强制取消。谢谢!
对于死刑犯,都要宣布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此许多人都有疑问,罪犯都被处决了,还有什么政治权利呢?这样并没有实际意义啊
首先,对犯罪情节严重,主观恶意强,社会危害极大的罪犯,剥夺其政治权利是有必要也是应当这么做的,因为如果不剥夺他们的政治权利,他们则有可能利用参与政治活动的权利继续从事犯罪活动。
其次,对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可以防止他们被特赦后利用政治权利再从事犯罪活动。
最后,执行死刑后的罪犯,政治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一类的随着其生命的消失而消失,但是一些其他权利却并未消失,如出版权、享受荣誉称号的权利等,执行死刑的罪犯如不附加剥夺其政治权利,那么,这些权利就有可能被罪犯的亲属或其他人利用,如以犯罪分子的名义发表宣言、著作等,将会对国家、社会、人民的利益造成损失。刑法这样规定以后,如果有人企图利用这些权利,就属于非法行为而被禁止。
当然不多余,而且非常有必要
首先,终身和终生是不一样的。
终生到生命的结束就完事了,而终身包含生命的未来。
我们的入党誓词就是“奋斗终身”,而不是“奋斗终生”,大家自己体会下就行。
其次,政治权利包括: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其中有些权利并不需要活着才能执行,比如出版。
所以说,我国的无期和死刑,一般都会加上“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条款。
其实也很好理解,试想一下,比如吴签被判了无期,但他的出的自传还能继续在市面上发行,为他和他的家人带来巨额收入,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就是暂时不立即执行死刑,给二年的考验期,根据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的表现再来决定是否需要执行死刑。
如果罪犯在二年的考验期内没有再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所以,只要罪犯在二年考验期内不再故意犯罪,最后是不会被执行死刑的。
《刑法》
第五十条【死缓变更】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死刑立即执行为什么要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和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终身的问题分享结束啦,以上的文章解决了您的问题吗?欢迎您下次再来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