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权有先后顺序吗(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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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权有先后顺序吗(追索权和再追索权的区别)

本文目录

  1. 票据法的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2. 在行驶追索权的时候,可以向前手的前手追索吗
  3. 票据追索权6个月是如何界定的
  4. 商业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时间
  5. 追索权的消灭时间
  6.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区别
  7. 商业汇票追索顺序

票据法的追索权与再追索权

票据追索权又称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在提示承兑或提示付款,而未获承兑或未获付款时,依法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及其他金额的权利。

再追索权又称“代位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票款后,对其前手当事人所享有再行追索的权利。

在行驶追索权的时候,可以向前手的前手追索吗

当存在多个前手时,再追索权人于追索权人一样,可以自由选择向哪一位前手进行追索,也可以同时向剩余的所有前手进行追索。

当其中一位前手履行了再追索义务后,再追索权人的再追索权利就已经实现了,对其来说再追索程序结束。

因此,已实现再追索权利的持票人应该交出票据,以便履行再追索义务的被追索人向其前手行使再追索权或者使票据关系归于消灭。再追索金额是再追索权人在履行追索义务后,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的金额。我国《票据法》明确规定了再追索金额的构成:

(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这与最初追索金额的范围大致相当。

票据追索权6个月是如何界定的

票据追索权6个月,是指持票人自票据到期日起6个月内,可以向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主张票据权利的期限。具体界定如下所述:1.票据追索权6个月是自票据到期日计算,而不是自持有票据之日计算。2.如果票据有多次付款或背书后,票据扔在收款人手中不交付给下一任持有人的时间是不计算在票据追索权6个月之内的。3.票据追索权6个月的计算时间是以季度为单位计算的,从一个季度的第一天到下一个季度的第一天算作一个月(24小时为一日),其中1月1日、4月1日、7月1日、10月1日为季度的第一天。

商业汇票行使追索权的时间

六个月。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票据的出票日、到期日由票据当事人依法确定。

追索权的消灭时间

(1)汇票:持票人对汇票承兑人、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方法同上。

(2)本票: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2年。起算方法同上。

(3)支票: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出票日起计算。

(4)汇票、本票、支票的持票人对其他前手的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6个月,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算。

(5)汇票、本票、支票的被追索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消灭时效期间为3个月,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算。

有追索权保理和无追索权区别

有下面两点区别:

1.追索权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无论任何原因造成应收账款无法收回,保理公司均可对卖方行使追索权。无追索权保理:可以根据合同进行约定,一般而言,只有在买方发生信用风险时放弃追索权,对于商务合同纠纷争议而造成应收账款不能收回时,保理公司仍对卖方享有追索权。

2.出表之差别。有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要承担回购责任,所以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没有转移,不能终止确认,不能实现出表。无追索权保理:应收账款转让后,卖方仅在特定条件下承担回购责任,该笔应收账款的风险和报酬几乎已经转移,可以终止确认,能够实现出表。

商业汇票追索顺序

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

持票人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票据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票据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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