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来为大家分享成都市拆迁最新补偿标准是多少的一些知识点,和成都市拆迁政策的问题解析,大家要是都明白,那么可以忽略,如果不太清楚的话可以看看本篇文章,相信很大概率可以解决您的问题,接下来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吧!

本文目录
您好据本人所闻在双流很多地方拆迁是按户分配住房1人30平如果是关系硬钉子户会有较大补偿拆迁法正在修订中暴利拆迁也不敢太嚣张......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四川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及赔偿标准新规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四川省棚户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四川省棚户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四川改造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一、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
四川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及赔偿标准新规
(一)被拆迁住宅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按照《四川省棚户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住宅房屋补偿金额(本市历史旧城区范围内的被拆迁住宅房屋按房地产市场价格增加20%确定)低于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的,按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确定。棚户区城市住宅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实行动态更新机制,由市国土房管局定期公布。
(二)被拆除的房屋属于中低收入家庭的被拆迁人及其配偶唯一的一套产权住宅,且该住宅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0平方米的,按40平方米予以补偿。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方式的,40平方米以内部分不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建筑成本价结算差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部分按市场价结算差价。
二、搬迁补助费标准、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仍执行《四川省棚户区房屋拆迁最低补偿标准、搬迁补助费标准和临时安置补助费标准》
四川改造补偿标准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注:1、如果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且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第二项补助费为0;
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成都市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通知》(成府发〔2004〕19号)精神,结合实际,我区制定了《温江区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温江区已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认真解决失地农民的社会保障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进程的重要内容,也是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各镇乡和区政府各部门要站在全局和战略的高度,采取措施,加大力度,妥善安置失地农民,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解决好因征地而失地无业农民的生产、生活问题,为全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按照四川省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各地区政府陆续发布了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方案,那么2021年四川省危房改造补贴多少钱?
一、合江县
2021年8月11日,合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做好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的通知》,2021年合江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C级10000元/户;
2.农村易返贫致贫户和其他脱贫户D级30000元/户;
3.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低保边缘户C级10000元/户;
4.其他农村低收入群体和农村低保边缘户D级26000元/户。
二、马尔康市
2021年8月11日,马尔康市人民政府印发了《马尔康市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实施方案》,2021年马尔康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补贴标准分为维修加固和原址新建两类;
2.维修加固统一按15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3.原址新建统一按30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三、泸州市
2021年7月19日,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下达了《2021年农村危房改造目标任务的通知》,2021年泸州市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农村低收入群体每户补助25000元;
2.农村低保边缘家庭、未享受过农村住房保障政策支持、依靠自身力量无法解决住房安全问题的其他脱贫户每户补助20000元。
四、高县
2021年1月19日,高县财政局发布了《高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高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其他三类重点对象:农村危房改造实施补助(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标准为C级危房13000元/户,D级维修加固20000元/户,D级新建22000元/户;
2.非4类重点对象:补助标准为C级危房5000元/户,D级维修加固8000元/户,D级新建13000元/户。
五、筠连县
2021年1月19日,筠连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了《筠连县2020年农村危房改造工作实施方案》,2021年筠连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标准如下:
1.D级重点对象按20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2.C级重点对象按13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3.一般户按8000元/每户进行补助。
成都龙泉驿区征地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征地的顺利进行,维护征地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参照《成都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结合《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和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人员安置、住房安置,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
区劳动、农业、统计、公安、民政、物价、计划、建设、审计、监察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征地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第四条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并对当事人依法补偿、安置后,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被征地单位发出交地通知,被征地单位应当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交付土地,不得拒绝和阻挠。
第二章征地补偿
第五条征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并公告后,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偿:
(一)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标准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根据核实的规格、数量,按本办法附表一、附表二标准进行补偿。同一面积上种有两类以上青苗及其他作物的按实补偿,补偿面积不得超过该占用地块面积。
(三)有档案的古树名木,按照《成都市古树名木管理条例》规定执行。
第七条拆迁乡(镇)企事业单位的建(构)筑物按本办法附表三标准补偿,由原建(构)筑物所有权人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企业搬迁涉及的搬迁损失、搬运费及水、电设施迁改费用等,由征地单位按该企业建(构)筑物补偿总额的10%--15%补偿。
第八条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一)自依法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公告之日起,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不具有土地合法权属证书和其他合法权证的建(构)筑物;
(三)超过批准使用期限或虽未确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两年以上的临时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构)筑物。
第九条土地征用后,按规划需要保留的道路、水利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及时恢复,保证水、路畅通。
第十条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补助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按规定管理使用。
(一)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征地部门按照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首先按照《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规定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的社会保险安置。用于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安置后若仍有结余,其结余部分由征地部门及时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使用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根据省、市有关规定决定,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二)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补偿费,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和建(构)筑物以及青苗的所有者。补偿后,地上附着物由其所有权人自行搬移处置,处置收入归已;地上建(构)筑物由原房主自行拆除,材料归已。
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平调、挪用、截留。
第十一条依法撤销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建制的,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办理完毕撤销建制手续。
被撤销建制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和涉及的债权、债务,应当造册登记,向农民公布,按省、市有关规定进行处置。
第三章人员安置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耕地被全部征用的,依法撤销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建制,原有农业户口全部转为非农业户口;未被全部征用地,按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以下简称农转非)人数;按被征用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个劳动力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所需要安置的劳动力人数。
第十三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属农转非安置对象。
农转非人员的年龄,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年月日为准计算。
对已办理退养回乡的“轮换工”和按政策享受退休金的人员,属农转非范围的,只为其办理户口农转非,不再按本章规定安置。
第十四条征地农转非手续由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办理,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理完毕。
第十五条对农转非安置对象的安置由征地部门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以及成都市相关职能部门贯彻《成都市征地农转非人员社会保险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和士官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和正在外地读书的在校学生属于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办理。
第四章住房安置
第十七条常住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利的农村村民为住房安置对象,其住房安置按本章规定办理。
住房安置涉及的农村村民人数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拥有常住户口的人数为准。
第十八条住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实行现(建)房安置或者货币化安置或者自建安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全部征用的或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的房屋拆迁安置按本办法本条第(一)、(二)项规定办理。
(一)货币化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给予经济补偿,并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货币化安置价格结算。同时,由拆迁安置单位根据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现(建)房安置方式: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人均35㎡建筑面积的住宅进行安置。每户安置房超出人均35㎡的部分,由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该安置房价格向安置单位交付房款;安置房面积人均不足35㎡的,不足部分由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安置房价格给予补偿。
拆迁安置单位确需一段时间才能提供安置房的,由被拆迁户实行自行过渡,自拆迁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以安置房交付日期为准,由拆迁安置单位对住房安置对象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每人每月计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过渡期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确系特殊原因需延长过渡时间的,过渡期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且超过十二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被拆迁户在拆迁安置单位的安置通知时限内未入住的,从安置通知之日起停发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
(三)自建安置方式:城市总体规划区之外的征地被拆迁户,其家庭成员全部未农转非,自愿放弃现(建)房安置和货币化安置方式的,可以采取自建安置方式,到符合规划的中心村、居民点自建住宅,其自建住宅的宅基地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办理。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被部分征用,且家庭成员未全部农转非的住户,其已农转非的人员可以按货币化安置方式予以一次性补偿,随未农转非的家庭成员居住不再享有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也可由征地单位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划定的宅基地面积每平方米200元支付建房补助费后,由农转非人员随家庭(未农转非)成员按我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定择地自建进行住房安置。
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六个月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确系拆迁安置单位原因造成过渡时间延长的,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超过六个月的过渡时间的拆迁临时安置补助费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上浮50%执行。
第十九条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城镇居民,除以下两种情况外,一律不作住房安置。
(一)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因征地由农业户口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城镇居民,以及其转为非农业户口之后、本次住房安置前出生的子女,没有进行过住房安置或者在其接收安置单位没有住房的,均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二)属于征地范围内的夫妻双方其中一方是城镇居民的,该城镇居民在拆迁前长期居住在被拆迁住房内,而且其在单位没有享受过房改政策未分配过住房的,其享受的补助面积按17.5平方米计,其住房安置办法按本办法的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鼓励货币化安置方式。凡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的住房安置对象,由拆迁安置单位按住房安置对象人数给予每人2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地范围内的农房和乡(镇)企事业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搬迁的,由拆迁安置单位计发按时搬迁奖:被拆迁对象自拆迁通知之日起15日内与拆迁安置单位签订拆迁安置协议,并在拆迁安置协议约定的时间内自行拆除旧房的,按拆迁原房的合法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5元奖励;超过协议规定时间的不予奖励。
第二十二条被拆除房屋的农户,由拆迁安置单位按区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标准计发搬迁补助费。
第二十三条自第一次房屋拆迁签协议之日起计,凡在六年内因规划调整原因造成农户自建房二次拆迁的,对其房屋除按本办法附表二标准补偿外,再按本办法附表二规定的相应房屋结构补偿标准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在三年内(含三年)二次拆迁的按30%;在三年以上六年以内(含六年)二次拆迁的按15%;超过六年的不予补助。
第二十四条凡将批准的宅基地上的住房自行改为经营用房的,拆迁安置时一律按住宅进行拆迁安置。
第二十五条拆迁村民住房安置后,由拆迁安置单位负责及时办理合法权证。
第二十六条原户口在征地范围内的服役未满十年的现役义务兵、士官和在校学生以及正在服刑或劳动教养的人员,纳入住房安置对象,按本章有关规定进行住房安置。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征用土地依法补偿、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由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区人民法院实行强制搬迁。
第二十八条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区审计、监察、农业、物价和国土等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的监督管理力度,对不按本办法规定管理和使用的,依照有关规定从严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国土资源局会同区级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附表一: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青苗及其附着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青苗亩1330
藕亩1000-1500
高笋亩1000-1500
承包土地改的鱼塘亩4000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亩3500普通围堰、含建池费和鱼的损失
集体公用蓄水池亩2700承包人加红砖、石板浆砌围堰,含鱼的损失
亩2200普通围堰、含鱼的损失
木本花卉株0.5-60零星种植
花卉草本亩3000-6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木本亩5000-8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药材草本亩3000-6000
木本亩5000-8000
苗圃亩1000-3000盆栽的不予补偿
果树(盛果期)亩5000-8000零星种植的80-11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挂果期)亩3000-5000零星种植的50-8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试果期)亩2000-3000零星种植的20-5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果树(苗期)亩1000-2000零星种植的1-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50-8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除柚子以外的柑桔类果树的合理种植量为150株/亩。
续附表一: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葡萄(盛果期)亩5000-8000零星种植的20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挂果期)亩3000-5000零星种植的14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试果期)亩2000-3000零星种植的7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葡萄(苗期)亩1000-2000零星种植的1-5元/株。合理种植量为240-300株/亩。低于合理种植量的按零星种植的补偿;每亩超过合理种植量的部分不予补偿。
草莓亩1000-2000
食用菌平方米7
单作侧耳根亩1000-2000
竹子根1.5离地50厘米高,直径3厘米以上
用材树株30离地100厘米高,直径10厘米以上
用材树株10离地100厘米以下,直径3厘米以上,10厘米以下
附表二: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
房屋及其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楼房平方米220-300房屋面积的量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执行
瓦房平方米红砖200,土砖170
草房平方米红砖150,土砖120
玻纤瓦房平方米红砖110,土砖90
棚房平方米30-40
粪池立方米20红砖,石板浆砌的
钢管井口300废井不补偿
粮仓个100
灶个100双眼灶100,单眼灶减半补偿
畜圈个80
红砖围墙平方米20抹灰
10不抹灰
混凝土晒坝平方米15-20根据厚度浮动
沼汽池口600废池减半补偿
大头菜池立方米40氨水池按此标准执行
化粪池立方米100
食用菌类消毒灶立方米40含灶
饮用水井口600废井不补偿
水塔立方米100农房屋顶的畜水池按此标准补偿
坟墓座400《文物法》界定的古墓除外
土陶窑座2000废窑不补偿
附属房屋平方米30-40种、养植及其他三产业在经批准的临时用地上搭建的建(构)筑物
空调移机费个壁挂式100,柜机200
杆管线、水系恢复费由主管部门核定
电话、宽带网移机费及光纤、天然气入户安装费按现行标准执行
附表三: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
农村企(事)业单位房屋及其构筑物补偿标准详表
名称单位补偿标准
(元)备注
全框架混
凝土结构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290-350层高超过5米的全框架混凝土结构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砖混结构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220-300层高超过5米的砖混结构平房按此标准补偿
红砖瓦房平方米200
土砖瓦房平方米170
红砖草房平方米150
土砖草房平方米120
玻纤瓦盖楼房
(层高5米以内)平方米150
玻纤瓦盖平房平方米红砖110
土砖90
临时棚房平方米30-40
备注:房屋面积的量算,参照《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1-2000和GB/T17986.2-2000执行。
附表四:
成都市龙泉驿区非农业建设征地养殖专业户补偿标准详表
类别单位规格标准(元)备注
奶牛头产奶牛1500只针对经农业主管部门批准的养殖专业户。养殖专业户依法批准的牲畜圈棚根据其结构按本办法附表二中规定的标准补偿。
育成牛1000
当年母犊500
奶羊头产奶羊100
育成奶羊40
蛋鸡只四个月以内的3
四个月以上的10
肉鸡只2-6
猪头50斤以上的10
50斤以下的20
种猪(公、母)150
鸭只成鸭3
幼鸭1
鹅只成鹅5
幼鹅3
兔只成兔4
幼兔2
2014年1月1日-12月31日期间交售给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使用10年以上(含10年)且不到15年的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12000千克(含12000千克)的重型载货汽车(含普通货车、厢式货车、仓栅式货车、封闭货车、罐式货车、平板货车、集装箱车、自卸货车、特殊结构货车等车型,不含全挂车和半挂车),补贴标准为每辆车18000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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