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法律?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权利?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试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都有何不同呢、是否可以用证件作担保,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

2、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3、 试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都有何不同呢

4、 是否可以用证件作担保

一、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如何适用

关于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程序的理解与适用

担保物权是以直接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的物权。担保物权的实现是指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物权人经法定程序,通过将担保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使其债权得到优先受偿的过程。为了更好地保护担保物权人的合法权益,便利担保物权的实现,节约诉讼资源,新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中增设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一节,对担保物权实现的相关程序性问题作出了规定。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六条申请条件

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由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依照《民法典》等法律,向担保财产所在地或者担保物权登记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审查和裁定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

二、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人有哪些

依据《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申请人包括“担保物权人”以及“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

实践中,如何理解“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

考虑到该程序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物权法等实体法中对担保物权实现而作出的程序性规定,对于“担保物权人”和“其他有权请求实现担保物权的人”适用范围应当以物权法等实体法为依据来确定。

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的主体仅限于“抵押权人”、“出质人”和“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新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担保物权人”主要就是指民法典第394条规定的“抵押权人”,民法典第425条规定的“出质人”和民法典第447条规定的“财产被留置的债务人”...

三、试论保证期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都有何不同呢

一、保证期间与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的异同点

现行《担保法》第15、25、26条对保证期间的设置和效力作了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保证的期间’”(1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经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第25条):“连带责任保证的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不难看出,保证期间是指债权人有权向保证人行使权利的限定时间,其虽与保证诉讼时效期间具有接近一...

四、是否可以用证件作担保

是否可以用证件作担保

不可以用证件做担保。用身份证、驾驶证等证件作为担保是不合理的,担保必须是以财产为担保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九十五条【抵押财产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四十条【权利质权的范围】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权利可以出质:

(一)汇票、本票、支票;

(二)债券、存款单;

(三)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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