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内容?取保候审监督的五点对策是什么?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取保候审监督的规定有哪些、取保候审监督的五点对策、取保候审监督制度是怎么样的、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法律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取保候审监督的规定有哪些
2、 取保候审监督的五点对策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取保候审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取保候审人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及时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由该县级公安机关征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担保形式取保候审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后的三日以内,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或者变更为其他强制措施,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其丧失担保条件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作出...
笔者认为,解决取保候审监督制约机制问题有五点对策:
(一)应明确检察机关对取保候审制度的监督职能一是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是否适当、执行是否到位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在案件侦查中,需要取保候审应当制作提请取保建议书,交检察机关审查,检察机关批准后再执行。检察机关对提请逮捕的嫌疑人认为符合取保条件的,让嫌疑人提供保证人和保证金交公安机关后批准取保。另外,检察机关可以对公安机关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可以提出没收保证金和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建议。这样,有利于贯彻决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的原则。二是检察机关应对保证金的收取、管理、没收、退还等环节实行全程监督,定期不定期到保证金代收的金融机构查询资金收缴和退还情况,向全社会设立申诉、举报电话,广辟监督渠道。三是针对实践中“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的认定标准往往凭借主观判断的弊端,检察...
取保候审监督制度是怎么样的
取保候审监督制度是定期对取保候审案件进行审查、跟踪考察和清理,对于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是否存在和是否继续存在等事项进行复审,杜绝滥用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情况。
按我国法律,公检法机关都有取保候审的决定权,但对它们的监督却是难以到位。缺乏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滥用。从长远来说,有必要对现行取保候审制度进行重大改革。主要有两种做法可供参考:
一是采用司法审查制。即将取保候审的决定权统一到法院。公安机关与检察机关要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都必须由法院批准。它的好处是维护了司法的统一性、权威性和公正性,同时又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因为只有审判机关在诉讼活动中最能确保没有倾向性。
二是检察监督制。在三机关仍然都有取保候审决定...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
取保候审,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等司法机关对未被逮捕或逮捕后需要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对其不予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的一种强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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