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民警犯罪类型?可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具体有哪些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看守所民警是否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可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具体有哪些、可以办理取保候审的一般情形有哪些、可以保外就医的病具体包括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看守所民警是否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1、看守所民警应当认定为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县级以上的看守所,应属于国家机关,民警当然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1)一种意见认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特殊主体,即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看守所民警不具有直接查禁犯罪活动职责,不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本案应构成徇私枉法罪。
(2)另一种意见认为,看守所民警可以成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
2、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的规定,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主体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公布的《关于最高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中将本罪的主体解释为“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
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下列情况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4)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5)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期限内...
其实法律对于取保候审的规定是很宽泛的。按照《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从规定可以看出,其范围涵盖了除可能无期徒刑、死刑外的所有犯罪,而“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又是几乎任何一个案件都可以套用的。
但是,也正是因为法律规定的宽泛,实践执行中取保候审的办理也就存在着诸多的不确定因素。多数情况下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家属认为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而办案单位却认为不符合。可大家适用的的确是同一个标准,却能够得出两个不同的结论,这就形成了一个奇怪的现象。
根据小编多年刑事辩护的司法实践探索到,其实办案单位还掌握着另一套没有成文规定的标准。...
通常的来说,保外就医是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拘役的罪犯因患有严重疾病,经有关机关批准取保在监外医治。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一、经精神病专科医院(按地区指定的司法鉴定医院)司法鉴定确诊的经常发作的各种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躁狂忧郁症、周期性精神病等。
二、各种器质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高血压性心脏病、心肌病、心包炎、肺源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心脏功能在三级以上。器质性心脏病所致的心律失常,如多发多源性期前收缩、心房纤颤、二度以上的房室传导阻滞等。心肌梗塞经治疗后,仍有严重的冠状动脉供血不足改变或合并症者。
三、各种肝硬变所致的失代偿期,如门静脉性肝硬变、坏死后肝硬变、胆汁性肝硬变、心源性肝硬变、血吸虫性肝硬变等。
四、脑血管疾病、-内器质疾病所致的肢体瘫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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