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法条竞合、破坏军婚案例,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嫖宿幼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4、 破坏军婚案例
嫖宿幼女罪与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关系
2007年10月至2008年6月,被告人袁*会指使、教唆未成年人刘某某、袁某某采取威胁手段,先后强行将3名幼女、7名少女多次带到袁*会家中,由袁*会联系被告人冯*洋等7人嫖宿。其中,被告人冯*洋嫖宿幼女2人3次;陈村嫖宿幼女1人2次;母*忠嫖宿幼女2人2次;冯-勇、李*明、黄*亮、陈*然分别嫖宿幼女1人1次(以下简称贵州习水案)。这一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一些人主张对冯某等人的行为认定为奸淫幼女类型的强奸罪(以下简称为奸淫幼女罪⑴),一些人则主张对冯*洋等人的行为认定为嫖宿幼女罪。
倘若刑法没有在奸淫幼女罪之外另规定嫖宿幼女罪,对贵州习水案就不可能产生任何争议,亦即,对嫖宿幼女的几名被告人会没有疑问地认定为奸淫幼女罪。从立法论上来说,或许可以认为,增设嫖宿幼女罪并没有太大的必要...
从量刑上看,强奸罪最高可判死刑,而嫖幼罪最高只能判有期徒刑15年。于是不少人认为“这是个法律空子”,甚至有人说“这法律是为男人设的”。
但是,嫖幼罪的起刑点就是5年,而强奸罪的起刑点只有3年。而且,强奸罪一般也只能判10年以下有期徒刑,只有在“加重情节”下,才可以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而且,嫖幼过程中一般为犯罪者与被害者“自愿发生性行为”。所以强奸罪中“强奸情节恶劣”的加重情节无法作用在自愿性行为中。
强奸罪中第二个加重情节是“强奸多人”,如果和多个幼女无交易发生性行为,实际刑罚幅度应为10-15年,而如果和多个幼女嫖宿,则可以判10-20年。
强奸罪中第三个加重情节是“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很难想象幼女会在公共场所做交易。
强奸罪中第四个加重情节是“二人以上轮奸”,在...
一、嫖宿幼女罪的含义
嫖宿幼女罪(刑法第360条第2款),是指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行为。1997年刑法修订,嫖宿幼女罪成为了单独的刑法罪名,与原来刑法中的强奸罪相区别。[1]
二、两罪在构成要件上存在竞合
刑法分则各条文的规定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该罪的构成要件,二是以刑罚为主要内容的法律后果。一般所说的竞合,是指构成要件部分的竞合。比较第236条与第360条的规定可知,强奸幼女与嫖宿幼女的犯罪对象都是幼女,行为表现都是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直接正犯的主体都是男性。更重要的是,与自愿发生性关系的幼女性交,两罪都可能成立。刑法第236条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以强奸论。”从法律规定的字义来看,“奸淫”本身没有涉及到同意与否的问题。但是,2003年1月24日最高法院颁布了《关于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
李某(男)系现役军人,其和一个非军人王某(女)于2009年办理结婚登记,并于几个月后举行了结婚仪式,之后开始共同生活。婚后,王某(女)与前男友张某旧情未断,仍保持密切联系。不久,现役军人李某(男)通过短信和王某的电子日记发现了王某与前男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并对王某及其家人称要求20万的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将把王某和张某告上法庭。但是,李某并未声明该法庭是民事法庭还是军事法庭,碍于李某系现役军人的特殊身份,王某和前男友张某担心他们是否构成了“破坏军婚罪”,如果构成该罪应当归哪里管辖,是否有可能会告上军事法庭接受军事内部裁判,因此,他们找到我咨询此事。
【法律分析】
一、首先,王某与前男友张某的婚外情行为是否构成“破坏军婚罪”?
(一)什么是破坏军婚罪?
破坏军婚罪,是指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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