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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条是什么
2、 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
3、 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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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法条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020年最新故意毁坏财物罪司法解释为《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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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毁坏财物罪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犯罪对象可以是各种形式的公私财物,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动产、不动产等等。但是,如果行为人所故意毁坏的是本法另有规定的某些特定财物,危害其他客体要件的,应按本法有关规定处理。例如,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备、易燃易爆设备、广播电视、电信设施等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法分则第2章有关罪名论处。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毁灭,是指用焚烧、摔砸等方法使物品全部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损坏,是指使物品部分丧失其价值或使用价值。毁坏公私财物的方法,有多种多样。但是,如果行为人使用放火、决水、投毒、爆炸等危险方法破坏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应当以危害公共安全罪中...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事判决书
被告人李某,男,198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出生地陕西省西安市,大学文化,**空港龙翔广告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户籍地为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路西段18号;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8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以京朝检刑诉字(2006)第29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06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于2006年7月28日22时许,在本市朝阳区三元桥第三置业大厦停车场内,酒后将停放在此的**丽云科技有限公司(此前被告人李某曾与该公司员工发生纠纷)的牌号为京EH9857的白色...
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竟指使他人用挖掘机将他人房屋强行拆除的,应该赔偿对方相应损失的。没有法院的强拆判决书,强拆造成财务毁坏的应该给予相应的赔偿。
犯罪认定
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按照本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因此,是否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则是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小、情节较轻的,则属一般违法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本罪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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