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判处限制减刑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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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判处限制减刑情形有哪些

本文目录一览:

1、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

2、 判处限制减刑情形有哪些

3、 判决死刑的案件如何核准

4、 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施行死刑的

一、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

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复核报请程序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对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应当分两种情况报请:

1、向最高人民法院报请核准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复核;高级人民法院经复核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在作出裁定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复核,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直接提审改判或发回重审。

(2)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高级人民法院终身裁定维持死刑判决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经第一审程序不同意判处死刑而改判为死缓的,即为终审程序,也为核准程序,不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

(3)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

二、判处限制减刑情形有哪些

一、判处限制减刑情形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对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

需要注意的是,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列举的7种具体犯罪中,没有故意伤害罪。对于单独犯或者共同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得判处死缓限制减刑,但如果被告人系累犯或者故意伤害行为属于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可以对被告人同时决定限制减刑。

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为了单纯加重死缓的严厉性,而是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更为...

三、判决死刑的案件如何核准

1.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有些案件的核准权依法经最高人民法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行使。

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

(1)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也不抗诉的。对这种情况中级人民法院应当在上诉、抗诉期满后3日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高级人民法院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作出同意判处死刑的裁定,然后再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应当直接进行提审或者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改判的案件是最终的判决,不能上诉或者抗诉;提审后仍然判处死刑的,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原审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审理,所作出的判决仍然为一审判决,可以上诉或者抗诉,如果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

四、判决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施行死刑的

判处死刑的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施行死刑的

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判处和核准的死刑立即执行的判决,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应当予以减刑的,由执行机关提出书面意见,报请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查证属实,应当执行死刑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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