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释证明书,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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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证明书,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假释证明书

2、 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3、 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4、 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假释

一、假释证明书

假释证明书例文

()字第号

姓名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出生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原户籍所在地____________

原判法院_______________

罪名______刑种_________

原判刑期_____自____年__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附加______执行期间刑种、刑期变动情况:_____________

假释考验期_____________

假释后住址_______________

填发人_________________

审核人_________________

填发日期___年___月___日

注意事项:持证人必须在___...

二、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假释制度的法律性质是什么

(1)假释制度与国家刑罚的恩惠理论

“国家恩惠说”认为,国家按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犯罪人所犯罪行予以判定并施以刑罚,犯罪人通过监禁刑进行改造理所当然,符合我国的传统惩罚哲学。对于在服刑期间长期保持良好行为状态的受刑人,国家以自己的自由意志奖励、恩赐罪犯假释,以作为对其良善行为的一种奖赏,但国家并非必须为之;相应地,罪犯也没有要求国家给予假释的权利。在程序上,假释与否的决定权完全在于刑罚执行机关和法院,除相应结果由罪犯承担外,罪犯没有主动性和参与性,置于假释程序之外。此说不啻于将假释等同于一国家行政授益行为。

(2)假释制度与犯罪人的自身权利理论

“假释权利说”认为,区别于传统意义上的单一报应惩罚观念,虽然受刑人对国家负有服从刑罚执行的义务,但刑罚更应包含教育、矫正罪...

三、减刑假释的规定有哪些

假释的介绍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不构成累犯。假释在我国刑法中是一项重要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地适用假释,把那些经过一定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必要继续关押改造的罪犯放到社会上进行改造,可以有效地鼓励犯罪分子服从教育和改造,使之早日复归社会、有利于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减刑假释的规定

第六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减刑起始时间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一年六个月以上方可减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二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四、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假释

满足什么条件才可以假释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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