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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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

本文目录一览:

1、 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

2、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

3、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是什么

4、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及其侵权研究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解释

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我国《著作权法》于2001年修订赋予著作权人、表演者和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的一项新的“专有权利”。

它原本是为了适应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保护的需要而产生的,但网络技术的复杂性却又使它在现实中的适用远较传统“专有权利”困难。

在过去的两年中,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正东、华-纳和**唱片公司对chinamp3.com网站提起的三起诉讼作出的结果相同,但理由迥然相异的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对“**唱片公司诉济宁之窗信息公司案”所作出的《批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音乐公司诉百度案”所作的一审判决以及正在审理之中的“**音乐公司诉飞行网案”均在司法界和学界引起了巨大争议。这说明对什么是“通过网络公开传播作品的行为”(以下简称“网络传播行为”)、何种行...

二、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委托,指派刘-昭某、徐晓某作为其一审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庭审。围绕审判长归纳的争议焦点,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被告网站提供的是链接服务,而没有提供上传下载服务。

原告提供的公证书证实,对涉案视频被告网站提供的仅仅是链接服务。被告提交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证实,利用**斯程序建立的视频点播平台,提供的是自动接入、自动传输、搜索、链接服务,涉案视频均来自第三方,并且被告网站上也不存储。对此,答辩状中已经做了详细论述,不再赘述。

法庭在询问原告,被告网站视频是否在其网站存储,还是来自第三方时,原告代理人回答不知道视频来自那里。虽然被告为了找理由让被告承担责任,推脱不知道来自哪里,但可以肯定...

三、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是什么

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责任主体是什么

在著作权侵权上,仅需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内容提供者。内容即作品,未经许可直接提供内容,将其上载到互联网的,其间必然发生复制行为,即使不规定作品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也可以认定内容提供行为侵权。不管是我国的著作权法,还是其他国家的著作权法,很少有规定网络内容提供者侵权责任的特别条款,因为依据著作权法的一般规定已足以提供保护。而与互联网著作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条款,基本是针对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与著作权保护相关的网络服务,应该是与信息内容的传播直接相关的,凡是与作品的发表、复制等基础的使用行为无关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会成为侵权人,比如仅提供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数据传输等中介服务的,尽管信息内容经由服务提供者存储、传输,但却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发表、复制。当然,在得到权利人通知后明知他人借助网络服务实施侵...

四、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信息网络传播权受损可以获得多少赔偿

关于损失可以分为间接受损与实际受损,获得多少赔偿需要看实际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一、间接损失

所谓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如物之损毁。间接损失,是指被侵权人可得财产利益的丧失。所谓可得财产利益的损失,一般称为所失利益,是指新财产之取得因损害事实之发生而受妨害,属于消极的损失,为因损害事故之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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