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包括?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举证原则是什么?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举证原则、环境侵权案件中被告抗辩事由、环境侵权包括生态侵权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4、 环境侵权包括生态侵权吗
环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
1、数人没有意思联络
共同危险行为人之间并无共同的侵害计划,而是各自独立实施危险行为,对于损害后果没有共同的意愿和认识。否则,不构成共同危险行为,而是典型的共同侵权行为。
2、数人共同实施了危险行为
所谓数人共同实施危险行为,包括如下几个方面的内容:首先,共同危险行为的实施者是数人。如果危险行为人为一人,则应当按照一般的单独侵权处理。其次,危险行为人是确定的。在共同危险行为中,造成最终结果的行为人不能确定,但实施共同危险行为的行为人应当是确定的,否则不能使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最后,数人的行为具有共同危险性。所谓共同危险性,是指数人的行为都在客观上有危及他人财产或侵害他人人身的可能。危险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而不能仅仅是具有一种潜在的可能性或必然性。该种危险性应当结合行为本身...
环境侵权案件审理中举证责任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法律要求诉讼当事人对自己所主张的事实,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举证责任分配实际上是指这种证明责任在当事人之间如何配置的问题。一般而言,承担较重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诉讼中将处于更为不利的地位,因此,举证责任的分配与当事人利益保护直接相关。
从理论上讲,作为诉讼的提起者——原告,一般应当承担完全举证责任。由于原告是在诉讼中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一方当事人。他不仅应当证明权利产生的事实,而且应当进一步证明不存在妨碍权利发生的事实以及变更、消灭权利的事实,因为只有在这一切事实都得到证明后,法院才能确信原告主张的权利或法律关系的确存在。那么,为什么要在原被告双方之间分配举证责任呢?主要是因为原告承担所有事实的举证责任存在一些不可克服的弊端。
为了使民事诉讼能够有序并富有效率...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及免责事由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有:(1)损害事实,包括:财产损害,人身伤害,环境享受损害。(2)因果关系,指环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即受害人的损害是因行为人的排放物或破坏环境原因造成的。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又称抗辩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侵权致人损害时加害人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事由。包括:(1)不可抗力。《环境保护法》第41条第3款规定:完全由于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依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2)受害人过错。(3)第三人的过错。《海洋环境保护法》第90条规定,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人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4)战争行为。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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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法性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我国民法理论一直把“不法”作为侵权责任要件,这似乎不尽合理。一则其不符合现行的民法规定,二则因其不利于操作,易使许多致人伤害的行为人因其行为的违法性难以确认而被免责。这一点在环境侵权中表现尤为明显。我国《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合法排污致人损害无须承担民事责任。在作为普通法的《民法通则》规定不明的情况下,作为特别法的《环境保护法》第41条也没把违法规定为环境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因此,不法性只是其中一部分行为性质,不能成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概括上述分析,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构成要件有三个:污染环境的行为;损害;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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