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什么特点吗?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有什么特点、检察院公益诉讼的范围是怎么样的、检察院公益诉讼的概念是怎么样的、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有哪些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第一,主体不平等。对于一般侵权行为来说,加害人和受害人地位具有平等性、互换性和特定性。而在环境侵权中,加害人多为具有经济实力的企业,受害人多为缺乏规避与抵制能力的一般公众,地位处于不平等状态。
第二,侵害缺乏直接性。一般侵权行为直接作用于个别受害人的财产和人身,比较单纯、直接,易于确认,受害人可用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获得救济;环境侵权行为往往要通过“环境”这一中介物间接作用于人身及公私财物。而环境诸要素,如空气、阳光、水等则被认为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客观存在,经济学上称为自由财产,人们不可能对其占有和支配,不具备民法所称的财产性。更有甚者,经济活动产生的废弃物排放环境中,被传统民法理论视为行使企业财产所有权或经营权的具体表现。正因为如此,才产生了环境权,作为环境损害的救济依据。
第三,导致环境侵权的排污行为具有“合法”...
检察机关不宜简单直接提起公益诉讼,应当先通过诉前程序。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依法督促或者支持法律规定的机关或有关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检察机关应当先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政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经过诉前程序,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行政机关拒不纠正违法或不履行法定职责,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检察机关可以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什么是公益诉讼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对损害国家利益、集体或者个人的民事行政违法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何谓公益诉讼,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的规定,...
检察院公益诉讼包括民事公益诉讼和行政公益诉讼,这是按照适用的诉讼法的性质或者被诉对象(客体)的不同划分的;按照提起诉讼的主体公益诉讼可以划分为检察机关提起的公益诉讼、其他社会团体和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前者称为民事公诉或行政公诉,后者称为一般公益诉讼。
一种认为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和相关的组织和个人,根据法律的授权,对违反法律法规,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特定的他人利益的行为,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活动。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广义说”。“广义说”中的另一种观点认为所谓他人利益是指“不特定的他人利益”。与广义说相对应,有人认为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对违反法律、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权向法院起诉,由法院追究违法者法律责任的活动。
这种观点可以称为“救济对象狭义说”。梁...
东深流域建筑施工噪声管理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答:
1、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受理南湾街道行政范围内建筑施工噪声投诉的处理及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核准。
2、建筑施工作业噪声有可能超过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应在开工前15日内向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申报,填报《建筑施工场地噪声申报登记表》,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对填报内容进行核实。
3、下列情况可批准连续施工作业:
(1)因混凝土浇灌不宜留施工缝的作业(一般为地下室和顶层封顶部分及大型裙楼转换层。
(2)较大型的冲孔、钻孔桩成型作业。
(3)其它特殊情况。
4、建筑施工噪声许可证的核发:
施工单位填写《施工噪声许可证申请登记表》,市东深水源保护办公室监督科进行核实,对符合条件的,在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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