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的分类有哪些,破产债权的构成必要条件是什么

破产债权的分类有哪些?哪些可以申报,哪些不可以?破产债权的构成必要条件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破产债权的分类有哪些、破产债权的构成必要条件是什么、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都有些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破产债权的分类有哪些,破产债权的构成必要条件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 破产债权的分类有哪些

2、 破产债权的构成必要条件是什么

3、 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4、 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都有些什么

一、破产债权的分类有哪些

一、以债权的权利主体为标准

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以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和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以破产人为义务主体,相对人为权利主体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程序中最普遍、最常见的现象。这种债权经依法申报,权利人即有权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并依照法定清偿顺序参加分配。以破产人的管理人为权利主体,以破产人的债务人为义务主体的债权,是由管理人行使的财产请求权,从广义上说,也属于债权,但并非破产债权。《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对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对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提出异议的,或者拒不履行义务的,依照该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经管理人或相对人申请,可由受理破产案的人民法院按民事诉...

二、破产债权的构成必要条件是什么

1.破产债权必须是在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2.破产债必须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3.破产债权必须是根据破产程序行使的债权;

是指破产宣告前对破产企业所成立的,并且只通过破产程序,才可以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平受偿的债权。

相关法律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

第二十三条管理人依照本法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

三、破产债权的构成条件包括哪些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为物的担保,包括抵押、质押、定金和留置,凡设定物的担保的债权,享有对担保物的优先受偿权,故不属于破产债权...

四、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都有些什么

根据破产债权的构成要件,可以对破产债权的范围加以确定。构成破产债权应当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破产债权是破产宣告前成立的债权。

为在破产宣告后恰当公平的满足债权人的债权要求,必须在时间上确定某基准点,以此作为确定债权存在与否的临界线,并对破产债权的数目加以统计。同时,在破产程序终结前,清算组还将代表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流转活动,其活动效果直接归于破产企业,如果不在时间上给予限定,破产债权会不断出现和堆积,破产程序将难以终结。当然,破产债权应当在在破产宣告前成立,仅是一项一般性原则,为维系社会公平,法律也特别明文规定,某些在破产宣告后发生的债权也属于破产财产。

2、破产债权是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

有担保的债权具有排他性的强制实现效力,应当先于无担保的债权接受清偿。《破产法》第30条所指的"财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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