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是什么?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有什么功能和作用?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票据善意取得制度有什么功能、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可以更改吗、票据上签章的规定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票据善意取得制度的解析
4、 票据上签章的规定有哪些
1.确定权利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16条2款规定:“汇票持有者因任何原因失去汇票时,其已依前项规定对该汇票证明其权利之执票人,无放弃此项汇票之责任,但其取得汇票有而已或者重大过失者,不存在此限。”通过分析发现,在此规定上并未出现“善意取得票据权利”的字样,而是通过对持票人恶意及重大过失的判断来认定票据丧失者的票据返换请求权的有无。
2.反面解释说。我国大陆和台湾地区的票据法上的“反面解释”模式规定:以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我国《票据法》见于第12条),反过来就是“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即享有票据权利。
3.正当持票人说。英美票据法强调正当持票人制度,它也强调持票人的善意(goodfaith)。但是正当持票人制度的内涵和外延都比善意取得制度大得多,正当持票人的权利也不仅只是票据权利,还包括...
实行票据善意取得这一制度的目的,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充分发挥票据的功能。票据善意取得之所以成立,其基础在于票据权利与票据这一物质形态的紧密结合,使得票据具有了类似于“物”的动产性质;而票据权利的善意取得的实质,则在于以牺牲真实票据权利人的利益,来消除票据受让人在权利取得上的瑕疵,从而使票据受让人不仅在形式上成为票据权利人,而且在实质上也成为票据权利人。如果将审查票据前手人的合法性作为票据受让人的义务以及取得票据权利的条件,不仅使受让人背上了不公平的负担,还会直接影响到票据的流通性这一存在的本质目的。从一定意义上说,没有票据的流通,就不会产生现代的票据法制度。
票据的特点在于流通,票据流通的基础又在于票据能够频繁地转让。可以说票据转让是票据制度的核心。离开了转让,票据就失去了其作为票据的特点,票据制度也失去了其存在的价值。...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是否可以更改,有以下两种情况;
(1)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这三类记载事项,之所以不得更改,是因为这三类事项内容的变动直接影响了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特别是会直接影响票据基础关系中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中,票据金额的更改,会使有关的票据债权人应得的货币金额的数量发生变动;票据日期的更改,会影响票据债权人按时收取应得的款项;收款人名称的更改,会使得原来的票据债权人丧失应收取的全部票据金额。因此,为了切实维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其因为票据上记载事项的更改而受到侵害,因此,票据法规定了上述三类记载事项不得更改,并且明确了更改的法律后果是票据无效。
(2)对其他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除上述不得更改的记载事项外,对其他的记载事项,原记载人是可以更...
2.银行汇票的出票人(即有权签发银行汇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银行承兑商业汇票、办理商业汇票的转贴现、再贴现时的签章,应为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汇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即签发本票的经办行)在票据上的签章,为经当地人民银行批准使用且统一刻制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3)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或者公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个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应为该个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4)支票的出票人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为其预留银行的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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