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区别,执行复议异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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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区别,执行复议异议的规定

本文目录一览:

1、 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区别

2、 执行复议异议的规定

3、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

4、 执行管辖异议

一、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区别

执行复议和执行异议区别

两者的主要区别有两个

一、适用的情形不同,执行复议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不服时向上级法院提出,而执行异议则是在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或者案外人认为法院不应该执行该执行标的时向法院提出。

二、不服的救济途径不同,执行复议的结果是终局的,而对执行异议的结果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前执行异议之诉。

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

二、执行复议异议的规定

第一条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一)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相关证据材料;

(三)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

第二条执行异议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或者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日内立案,并在立案后三日内通知异议人和相关当事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申请。

执行异议申请材料不齐备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告知异议人在三日内补足,逾期未补足的,不予受理。

异议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裁...

三、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

执行复议与执行异议

1、执行复议规定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后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异议则规定在第二百二十五条前半段: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3、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和第二百二十七条中: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

四、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异议

执行管辖权异议是指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的制度。

一、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当事人。

二、提出执行管辖权异议的时间: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

三、执行管辖权异议的裁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1、异议成立的:A.应当撤销执行案件;B.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2、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四、对执行管辖权异议裁定的救济:

1、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

2、执行管辖权异议及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相关知识:对滥用管辖权异议行为的规制措施

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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