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上诉审限,简易程序设立有什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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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上诉审限,简易程序设立有什么依据

本文目录一览:

1、 简易程序上诉审限

2、 简易程序设立有什么依据

3、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4、 简易程序是否应扩大适用范围

一、简易程序上诉审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期限: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当场处罚程序

当场处罚程序,又称简易程序,是指根据《行政处罚法》或《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由法定的行政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罚事项当场进行处罚所应遵循的程序。

具体程序

根据《行政处罚》第34条...

二、简易程序设立有什么依据

设立简易程序的目的是在确保司法公正的基础上提高诉讼效益,并使司法资源投入得到合理的配置。就我国刑事简易程序和国外相比,不仅在理论上,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都存在不足之处,如适用量刑范围相对较宽,没有赋予被告人以刑事简易程序的选择权,纠问式色彩浓重,被告人在简易审判过程中难以获得律师帮助等。

所谓简易程序,从其最普遍的意义上来看,是指通过对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些环节、步骤加以不同程度的简化,从而使案件得到快速处理的特定程序。简易程序只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若从诉讼过程的角度来进行分类,可以分为简易侦查程序、简易起诉程序、简易审判程序、简易救济程序等。而人们通常所说的简易程序,一般主要是指简易审判程序。设立简易程序是提高诉讼效益的需要,是为了在刑事诉讼中降低经济成本而采取的必要步骤。但诉讼效益的提高并不是简易程序建立的唯一基础,简易程序还具有一些特...

三、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根据《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

四、简易程序是否应扩大适用范围

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是解决案多人少的有效手段。最高人民法院肖-扬院长提出:“公正与效率是21世纪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追求“公正与效率”成为各级人民法院的工作中心。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改革开放的深入进行,各种利益关系重新调整,社会出现人、财、物的大流动,刑事案件必将增多(特别是自去年4月,党中央作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决定后,刑事案件更是呈大幅度上升的趋势),同时也出现了案件“两极分化”的现象,即有些案件案情非常简单,且被告人亦对其犯罪行为如实供述;而一些案件案情相当复杂,被告人也十分狡猾的现象。扩大适用简易程序的范围,有利于实现“繁、简分流”,使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集中力量审理重大、疑难案件。我国当前的审判力量相对不足,案多人少的矛盾十分突出。虽然一些基层法院实行“普通程序简易审”,对事实清楚、案情简单、证据充分且被告人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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