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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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什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本文目录一览:

1、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2、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

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的特别规定是什么

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管辖范围,还有以下几项特别规定:

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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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基本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诉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诉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的范围;

④属于该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管辖范围;

⑤申诉的时间符合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时效规定。

受理劳动争议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

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情形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劳动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因认定无效劳动合同、特定条件下订立劳动合同、职工流动、用人单λ裁减人员、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劳动争议;

5、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的情形

一、申请人不具有主体资格。

二、申请人与申请仲裁的争议无直接利害关系;申请人不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申请人不是死亡职工的法定继承人及利害关系人。

三、争议内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

四、争议不属于本仲裁委员会的管辖。

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的条件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申斥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②有明确的对方当事人及具体的申斥请求、理由和事实依据;

③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适用范Χ;

④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管辖范围;

⑤申斥的时间符合申请仲裁的时效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需要的材料

1、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书(提交正本一份,并按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出生年月、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联系电话、确认无误的通讯地址;用人单位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及联系电话。

(2)具体仲裁请求及金额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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