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频,录音证据有多大的证据效力呢?视听资料有何证据效力认定?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视频、录音证据有多大的证据效力、视听资料有何证据效力、视听资料在证据运用中的作用主要有哪些、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吗,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视听资料有何证据效力
4、 视听资料证据有效吗
3月28日,在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法庭上,一对夫妻闹离婚,妻子拿出丈夫私密对话的录音,还当庭播放“丈夫自拍”的视频。
27岁的李*婷(化名)年轻漂亮,丈夫周-俊(化名)在市区经营多家服装店,事业有成。婚后不久,李*婷觉得周-俊对她失去了兴趣,每晚回家倒头就睡。
去年7月起,李*婷发现周-俊对婚姻和家庭不忠,先后与五六名女性有不正当关系。李*婷有一天在家里打扫卫生时翻看周-俊的手机,发现里面竟有多段他自拍的与不同女子的亲密视频片段,其中两名女子还是服装店的熟客。李*婷暗中搜集了一些证据,录到丈夫与“情人”之间的私密对话,获得丈夫的通话记录。
在庭审过程中,李*婷当庭播放录音、录像,认为是周-俊对婚姻不忠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所以周-俊存在过错,她应多分财产。周-俊则称妻子播放的所谓性爱视频,里面看不到他本人,男主角不...
视听资料证据效力
一、视听资料的合法性。
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判断:一是从采证行为本身判断是否合法,要求采集的视听资料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二是从采集行为的目的是否合法进行判断,出于合法目的设置的录音录像形成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三是从采集行为是否危害他人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利益进行判断,不具有危害性获取的视听资料,具有合法性。
二、视听资料的真实性。
审判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对于对方提供的视听资料并不完全认可。因此对视听资料需要查明采集证据当时的时间、地点、在场人、背景,并联系录音录像的前前后后和其他证据综合考虑,运用逻辑方法,确定有优势的证据,最终认定事实。当事人对于视听资料真实性存有异议,需要提醒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方法甄别真假,并且告知当事人不申请可能会承担不利的后果。
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超过举证期限后,新的证据还可以提交
(一)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当事人可以在法庭上提出哪些新证...
如果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证据则是有效的。
视听资料证据
视听资料是以特定载体为储存设备的、以图像、声音等内容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常见的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资料可以储存在磁带中,也可以储存在电子载体中。但国际互联网上储存在资料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这一证据种类还是属于书证,理论上仍在进行研究。另外,在询问证人、被害人、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所拍之录像,有论者称其属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而不属于视听资料;此论亦有些绝对,因为,当这些录像被用来证明讯问人员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被害人、证人作虚假陈述时,该录像资料显然属于视听资料之范畴。
以上是对视听资料与证人证言等证据之澄清。但是笔者有时候仍然感到困惑:区分一个证据究竟属于视听资料还是证人证言是否能够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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