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淹水起诉书,非法吸收公众存钱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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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淹水起诉书,非法吸收公众存钱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文目录一览:

1、 房屋淹水起诉书

2、 非法吸收公众存钱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 分期归还的欠款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4、 否认与抗辩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什么

一、房屋淹水起诉书

房屋漏水民事起诉书

原告文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湖畔××栋×单元×层×室。

被告曾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xx市xx区xx湖畔××栋×单元×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排除对原告房屋卫生间漏水的妨害;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损失2087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为xx市xx区xx花园玫瑰湖畔××栋×单元×层×室的业主,被告是其正楼上的邻居。2015年4月份,原告发现其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出现了漏水情况造成原告及其家人如厕不便且墙上开始渗水,随即原告便告知小区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经过物业公司工作人员的检查发现原告房屋卫生间的塑胶板上漏水的原因是被告房...

二、非法吸收公众存钱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非法吸收公众存钱案件能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案件,不属于可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被害人不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法院在判决中责令退赔。

如果法院没有责令退赔的,则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犯罪分子归还被害人的被非法吸收的“存款”。

什么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中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所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准确理解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关键在于首先要坚持该罪的行为主体的不特定性和危害金融秩序的具体性的统一。

以下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分期归还的欠款有没有超过诉讼时效

1997年12月8日,某茶叶公司与某镇政府订立一份终止联营协议,约定茶叶公司原投入的联营资金还有余款近40万元由镇政府在四年内分批归还茶叶公司,即从1998年至2001年每年的12月将四分之一余款及利息归还茶叶公司,协议有效期至2001年12月31日止。协议订立后,镇政府未按约还款,其仅于1999年1月22日、2000年12月12日致函茶叶公司,表示“承认欠款,但因财政困难,无法偿还;如何偿还,双方再商量。”2003年12月14日,茶叶公司于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镇政府偿还所有欠款及相应利息。

【评析】

法院经审理认为,镇政府承诺分四期归还欠款,其中最后一期应于2001年12月还款,茶叶公司于2003年12月14日起诉,对第四期欠款而言,并未超过诉讼时效。但对前三期欠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形成两种不同意见:

四、否认与抗辩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什么

否认与抗辩的举证责任分担是什么

谁主张,谁举证。

抗辩,在民事诉讼中,抗辩是针对请求权提出的一种防御方法,是指当事人通过主张与相对方的主张事实不同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以排斥相对方的主张。抗辩分为实体法的抗辩和诉讼法的抗辩。第一,实体法的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实体法上的要件以排斥相对方的请求。实体法的抗辩又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所谓权利抗辩,是指当事人主张行使形成权,以消灭或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权利或权益。所谓事实抗辩,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错误、已履行等之类的主张,以消灭或排斥相对方主张的权利或权益。在诉讼理论上,当事人可以针对相对方提出的实体法的抗辩提出再抗辩以及再再抗辩。如原告针对被告主张的消灭时效的抗辩,提出中断事由的再抗辩;被告可以对再抗辩之事实提出争议,并依据其他法律事实否定再抗辩以提出再抗辩。

否认与抗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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