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完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怎么选择的?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是什么具体步骤是怎样的、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怎么选择、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其职责有哪些规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我国劳动争议处理机制的立法现状
1、为了适应形势的需要,充分发挥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作用,一九八七年七月三十一日,国务院正式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营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暂行规定》,这部法规明确地规定了劳动争议的适用范围为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发生的劳动争议,并正式构建了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基本程序,即调解、仲裁和诉讼,仲裁为诉讼的前置程序,也就是所谓的“一调一裁两审”的处理机制。
2、随着私营经济得到我国宪法的肯定和支持,私营企业发展较快,成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的劳动关系随之有了显著的变化,国营企业的劳动关系不再一统江山,与私营企业的劳动关系并存,故原确立的仅处理国营企业和其职工之间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便显得十分狭窄,不利于保护非国营企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便于1993年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体制模式怎么选择
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和单一劳动法院模式的国情选择
尽管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和劳动法院模式各有特色,在不同的国家起着重要的作用,但单一劳动仲裁机构模式存在着内在的缺陷:(1)劳动仲裁机构大多是在政府的主持下设立的,实际上是政府职能的延伸,赋予其准司法权,很难实现行政权和司法权的分离,而司法独立是法治的要求。如韩国认为,劳动强制仲裁是行政仲裁,当事人不服可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复议。澳大利亚的趋势是仲裁职能与司法职能分离;(2)劳动仲裁是强制性仲裁,没有以自愿为前提,赋予它终局的效力,实际上是以牺牲当事人的诉讼权为代价的。从司法最终解决的必要性来看,缺乏法院系统及其司法权的保护仍是公民权利享有的缺憾;(3)劳动仲裁中的先予执行以及裁决结果依然有赖于法院的配合,其权威性仍不如法院,执行程序亦...
我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存在哪些问题及完善建议
存在的问题:
1.适用范围偏窄
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专门针对劳动争议案件特别设计的争议处理机制。但是,由于对“劳动争议”缺乏准确的认识和界定,导致适用范围偏窄。
2.处理周期过长
在现行的“一调、一裁、两审”体制下,按照有关时限规定推算,一个劳动争议案件走完全部处理程序,大约需要1年以上的时间。当初设计现行体制的初衷是通过自愿的企业内部调解程序和强制的劳动仲裁程序终结绝大部分劳动争议案件,通过诉讼程序监督劳动仲裁程序并最终终结极少数疑难劳动争议案件,从而兼顾劳动争议处理的公正性和及时性。但是,随着劳动争议诉讼化倾向的发展,大量的劳动争议案件进入诉讼程序,现行体制不仅未能体现出当初设想的及时性,反而延长了处理周期。
3.时效规定不合理...
我国劳动争议的受案范围及其职责有哪些规定
(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2)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
(3)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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