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有哪些保障对象和保障内容、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归责原则是什么、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有连带赔偿责任、机动车与行人事故赔偿责任应当如何确定,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是考虑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方依法应负的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
二是考虑到2004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要求从事客运服务的承运人必须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乘客的人身财产损害可以依法得到赔偿。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保障内容包括受害人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目前,从已经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国家和地区看,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障范围一般有两类:
一类是仅保障受害人人身伤亡,对财产损害不予赔偿,如日本、韩国、台湾等国家和地区。...
在通常情况下,侵权法的自己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但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并不只适用过错责任这一种归责原则,在机动车一方造成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行人人身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其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因此,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的特点是:
第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应以过错为责任构成要件,而且应以过错责任为最终构成要件。机动车一方有过失才承担赔偿责任,无过失即无责任。只有在依照优者危险负担规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也要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责任时,才不需要确定机动车一方存在过失。第二,机动车交通事故自己责任在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时,实行普通的举证责任,即“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受害人必须就机动车一方具有过失进行举证,否则不能获得赔偿,对过错既不能采取推定形式确定,也不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
受害人一方不能举证或举证...
因此在侵权责任法施行后,对于车辆使用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且该使用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时,机动车所有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关键在于所有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且根据该条规定,即便车主承担赔偿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承担的是按份赔偿责任,而非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例主审的人民法院认为车主将自己的车钥匙交与他人,由他人使用该机动车,放任了他人再将该机动车转借给第三人使用的可能性。因车主对机动车运行支配权的行使存在一定过错,该过错行为与交通事故的发生有间接的因果关系,故判决车主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王某是怀安县左卫镇人,于2009年12月购买了一辆夏利轿车。因王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其同事孙某有驾驶证,王某遂将该车的另一把车钥匙交给孙某,孙某也经常驾驶王某的车辆外出办事。今年8月17日,王某、孙...
对无过错责任的正确表述应该是:无论行为人有无过失,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应当对其行为所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在适用无过错责任的情况下,加害人只有证明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才能免责,否则必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过错推定仍然是过错责任的一种,虽然适用过错推定在一定程度上也能保护受害人的利益,但过错推定在理念上、在是否需要证明过错等问题上与无过错责任有着较大的差异。机动车在道路上运行是一种高度危险作业,应该适用《民法典》所规定的无过错责任。
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确定标准。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的故意是免除机动车驾驶人赔偿责任的唯一事由。相对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机动车具有更强的机动性能和回避能力,在双方均违章的情况下,机动车驾驶入的风险是侵害他人导致的赔偿风险,而非机动车驾驶入或行人的风险则是自身的伤亡,因此,机动车驾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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