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呢?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变更是否有效、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条款应如何定性、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是否可以反悔、离婚协议中的常见问题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006年,原告张某与丈夫被告王某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协议第三条中约定:夫妻共有房屋双方自愿赠与婚生子小明,小明当时为3岁,由张某抚养,房屋暂由张某居住。
2008年1月,王某起诉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王某的诉讼请求,小明由王某抚养。
判决生效后王某要求张某搬出房屋,双方发生争议,妻子张某将丈夫王某起诉到法院。
【意见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时,虽然将夫妻共有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但双方的子女并未在协议上签字,因而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做出意识表示只是单方行为,不够成民法典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并没有成立,该房屋应为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将属自己份额的房屋赠与给自己的子女的行为属于赠与行为,赠与合同成立,但未生效,原...
李某与郑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子。2011年9月,因感情不和双方于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中约定,“孩子随母亲生活,李某支付抚养费900元/月;双方一致同意将夫妻共同所有的商品房一套赠与婚生子,但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6月,李某反悔并拒绝过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对婚生子有关房产的赠与。
庭审中,李某辩称,离婚协议中的房产归孩子所有的约定实质是男女双方对孩子作出的财产赠与,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现房产尚未过户,因此要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协议是涉及身份关系的协议,其中财产赠与条款的撤销不应适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即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是否可以反悔
可以。
离婚协议中的财产赠与协议虽然在形式上表现为赠与,但其与一般的赠与行为,有着本质的区别。一般的赠与行为仅仅是一种单纯的财产处分关系,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分割共同财产的一种方式,只有在符合《民法典》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的条件下,才可以行使撤销权。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
1、离婚协议内容过于简单,不具有可操作性。
比如,协议约定:“双方同意离婚;女儿归男方抚养;财产已分割完毕,双方对此无异议。”子女抚养问题争议不大,即使有争议,也可以很容易通过法院解决。但财产问题却漏洞较大,“财产已分割完毕”意味着双方对财产的数额、分割的方案、分配的数目均已协议一致,并处置完结。但是,有哪些财产、如何进行分割协议当中却没有体现。这样,会产生两种对立的观点:
第一种,既然财产分割已完毕,说明财产已没有必要分割,在谁名下就归谁所有;
第二种,既然没有明确约定财产的具体项目和处理方式,应当视为约定不明没有分割,应当依法分割。
由于争议较大,难以协商,因此,一般解决的方法只能诉诸法院。
2、离婚协议某些概括性条款的约定过于宽泛,可能会伤害弱势方。
比如,协议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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