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另外一方的房产情况怎么办居住证?不知情的债务由连带责任吗合法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不知道另外一方的房产情况怎么办、不知情的债务由连带责任吗、不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是什么、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是怎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2、 不知情的债务由连带责任吗
实践中,有些人背着配偶不知道,在本市或外地又另购有房,但对购房情况有意隐瞒或事后却矢口否认,给主张权利的一方造成了障碍。
在目前的网络条件下以及法律实践环境下,仅凭自己的身份证去查另一方在一个城市的购房情况在绝大多数城市还不现实,因此,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的坐落,即没有任何信息,只知道购了房,而想查到购房位置是一件非常棘手的事。
如果一点儿都不知道对方购房情况,可以先“兜圈子”,从对方资金流向上找。比如,对方的账户上在可能购房的某个时间点上有大额的资金外付,就有可能是直接付到房地产公司的。再比如,对方的某个账户每个月有固定数额的资金支出,就有可能是缴纳的房屋贷款或水电物业管理费用。如果一个人在外购房,只要仔细留心其生活起居习惯,一般总能发现一些线索。如果已经分居,或者对方非常慎重敏感,不露声色,没有破绽,也可以对其...
谢某(男)与李某(女)于2000年结婚。婚后,李某在家操持事务,谢某在项岩机器设备厂做业务员,常年在外跑业务。家中的经济来源全依赖谢某的工资。由于谢某常年在外,夫妻二人聚少离多,感情淡漠,加之李某在与谢某的父母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两人也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恶化。
三年后,二人经过协商决定结束婚姻关系。但在协商分割财产的过程中,谢某提出,婚后为跑业务曾向所在单位借款1OOOO元,至今尚未偿还。该项债务应由李某与其共同承担。李某认为,该项债务属于谢某的个人债务,应由其本人偿还,自己不知情也不应承担。两人因此发生争执,诉至人民法院。
【律师点评】
《婚姻法》第41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
何谓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所谓为夫妻共务...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可以判决准予离婚或不准离婚。
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现实中如果军人一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现役军人的配偶则无法离婚,实际上现役军人的配偶是以牺牲离婚自由为代价,实现国家对军婚的特别保护,但也应该看到,军人的配偶在与军人结婚后,为军人家庭和国家社会也是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他们承担着比别人更多的艰辛,他们本身的合法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但婚姻法的这条规定,却对他们的利益予以漠视。应该说这一规定在保护军人婚姻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使很多人在择偶时对军人敬而远之。
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这是婚姻法从...
我国婚姻法对判决离婚标准的规定,早在新中国成立之前的新民民主义革命时期的根据地婚姻立法中即见雏形,经过新中国三十余年立法和司法实践的充实、发展和完善,至1980年婚姻法而明确界定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这一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其基本构成是两个方面:一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二是调解无效。两者是不可分割的有机统一整体,并存在内在的辩证关系。其中,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理由,是判决准予或不准予离婚的实质性法定条件;调解无效是程序性理由,是感情确已破裂的表现形式,所以不能作为判决离婚的实质要件;感情确已破裂在离婚理由中居于主导的决定意义,调解无效则处于从属辅助性地位。无论调解离婚,还是判决离婚,核心关键在于把握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因而,从严格意义上讲,只应将“感情确已破裂”定位为裁判离婚的法定标准。新婚姻法在抽象层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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