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是什么、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的影响有哪些、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概念及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夫妻一方有过错致使婚姻家庭关系破裂,离婚时对无过错的一方所受的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始建于19世纪,随着历史的发展,离婚损害赔偿在不断的家庭法改革中,日益完善并被保留了下来,如现行《法国民法典》第266条规定:“在因一方配偶单方过错而宣告离婚的情况下,该一方对另一方配偶因婚姻解除而受到的物质上与精神上的损失,得受判处负损害赔偿责任。”又如《瑞士民法典》第151条规定:
“(一)因离婚,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在财产权或期待权方面遭受损害的,有过错配偶一方应支付合理的赔偿金。
(二)因导致离婚的情形,配偶一方的人格遭受重大损害的,法官可判与一定金额的赔偿基金作为慰抚。”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国外离婚损害赔偿的范...
新婚姻法确立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仅仅从损害赔偿的情形方面作了规定。事实上,从立法技术和立法规范角度讲,婚姻法也只能作出这样的规定。这已经标志我国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但从婚姻法理论上分析,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内容则包括适用范围、损害方式、构成要件以及赔偿情形等。兹分述之。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解除婚姻关系的方式,离婚可以分为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设立主要是针对离婚的法律后果而言。因此,这项制度不会因为离婚的方式不同而区别适用。亦即,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既可适用于协议离婚,也可适用于诉讼离婚。
协议离婚主要强调“协议”,意思自治是其基本原则。所以,关于损害赔偿的方式、赔偿的数额均可以由双方商定,达成一致。诉讼离婚主要是借助司法手段,国家干预是其基本理念。所以,如果双方不能通过调解达...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我国确立的时间并不长,但在司法实中已凸现许多问题。透过近几年的司法实践,我们发现,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存在着重大缺陷:(1)它背离了当代离婚法的无过错离婚原则,加大了离婚成本,使得纠纷时间延长、当事人之间的鸿沟扩大、当事人难以摆脱离婚阴影。(2)举证困难,通奸、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过错行为具有很大的隐蔽性,要利用合法的手段获得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极其不易的。在司法判例中,运用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而获得赔偿的案件非常少。有一案例是笔者承办的,原告胡某在广东省东莞打工,薪水优厚,其妻黄某在内地。
胡、黄二人于1991年3月登记结婚,先后育有一对子女。胡某与其同厂的女同事卫某产生恋情,遂同居并育有一子。原告胡某起诉要求与被告黄某离婚,被告黄某往返广东多次无法收集到胡某与卫某...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对我国婚姻法律制度来讲,离婚赔偿制度无疑是一种崭新制度。
所谓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致使破裂的,过错方应对无过错方的财产损失或精神损失予以赔偿的法律制度。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之所以引起人们关注,是因为该制度体现了惩罚、保护与补偿的功效,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1、确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婚姻关系中的法定义务的内在要求。婚姻是男女双方为共同生活之目的而依法结成的以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为内容的一种民事行为,这种行为必须严格依照婚姻法规定进行。我国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婚姻法充分强调权利与义务的高度统一,并明确予以具体规定。如《婚姻法》第3条规定了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的义务;第4条规定了配偶双方必须履行相互忠诚、相互扶助等义务。当一方不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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