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期间赠与物的处理?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婚约期间的赠与离婚后可以返还吗、获赠的房子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获赠的房子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是怎样的性质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居民收入的增加,订婚后,男女双方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也不断增加,男女双方因为感情不合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后互赠礼物的归属纠纷日益增多。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实际上这种赠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即是预想将来婚约得到履行(男女双方正式结婚),而以婚约的解除为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应当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
关于婚约期间的赠与,其性质到底是普通的赠与还是特殊性质的赠与,学术上素有争议。一般认为,婚约当事人基于结婚的目的,一方或双方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的给予对方而产生的赠与,并非单纯的以无偿转移财产权为目的的,实际上这种赠于行为是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既是以婚约的解除条件为解除条件的赠于行为。如果条件不成就(婚约未解除),那么赠与行为继续有效,赠与物归受赠人所有;如果条件成就(婚约被解除),赠与行为则失去法律效力,赠与财产则应恢复到订立婚约前的状态,即应当返还给赠与人。
因此,婚约期间的赠与行为就其法律性质而言,实际上是一种附有解除条件的赠与,它具有普通赠与所不具有的特性。婚约解除后,受赠人应当将赠与物返还给赠与人,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赠与物,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按照民法通则第92条的规定,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返还赠...
时间不长,陈某因病辞世,崔某便获得了陈某赠送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崔某与妻子霍某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在二人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时,霍某提出陈某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但是崔某却认为,这套房子是陈某赠送给自己的。陈某与妻子并没有交情,妻子也并未在这套房屋中住过一天,因此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无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陈某的赠与书中并未写明该房产归崔某个人所有。因此,该情况应属约定不明,仅凭赠与书这项证据是无法证明陈某的房产仅是赠给崔某个人的。而崔某如果想要证明这一点,则需要承担举证责任。如果崔某无法进一步证明陈某只想把房子赠送给他个人,那么这套房子应归夫妻二人共同所有,霍某有权分割。...
市民崔某和陈某是好朋友,遗憾的是,几年前陈某不幸身患重病,虽经长时间治疗,但仍不见好转。而陈某不仅父母已经故去,自己也并未结婚生育。因此,陈某便写下了一份赠与书,写明如自己离世,则将自己名下一套房产赠送给崔某。
时间不长,陈某因病辞世,崔某便获得了陈某赠送的房屋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此后,崔某与妻子霍某之间的关系出现裂痕,走到了离婚的边缘。在二人处理财产分割的问题时,霍某提出陈某的这套房子应该属于夫妻二人共同财产而进行分割。但是崔某却认为,这套房子是陈某赠送给自己的。陈某与妻子并没有交情,妻子也并未在这套房屋中住过一天,因此这套房子应该归自己个人所有。
律师说法:
律师认为,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在无明确规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情况下,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本案中,陈某的赠与书中并未写明该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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