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提存的年限是如何的

提存的主体?提存的期限?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提存的年限是如何的、提存的三方面法律效力有哪些、提存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提存的年限是如何的

本文目录一览:

1、 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

2、 提存的年限是如何的

3、 提存的三方面法律效力有哪些

4、 提存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

一、提存的客体定义是什么

提存的客体,学理上也称为提存的标的或标的物,是指债务人依约定应当交付的标的物。

提存应依债务的本旨进行,否则不发生债务消灭的效力。因此,债务人为提存时,不得以与合同内容不相符的标的物交付提存部门,换言之,提存标的物必须与合同标的物相符。否则,就是违约,而非提存。《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规定,提存标的与债的标的(物)不符或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两者是否相符的,提存部门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标的物,则不能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人仍要求提存的,公证处可以办理提存公证,并记载上述情况。

提存的标的物,以适于提存者为限。适于提存的标的物,包括货币、有价证券、票据、提单、权利证书、贵重物品、不动产、担保物(金)或其替代物、其他适于提存的标的物。

标的物不适于提存的,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债务人依法可以拍...

二、提存的年限是如何的

提-存的年限是如何的

我国《合同法》第10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什么是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是使债务关系消灭的一项重要民法制度,各国立法均有具体规定,中国《合同法》对此也作出了规定。提-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有利于债务纠纷的及时解决,更好地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的利益冲突,保证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行。提-存在法律性质上,兼具私法和公法的双重性质。提-存应符合一定的条件,并按法定的程序进行。提-存实施后,在债务人、债权人、提-存机关相互之间将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债权人在规定期间内,具有领取提-存物的请求权。

债...

三、提存的三方面法律效力有哪些

提存的三方面法律效力有哪些

(一)提存人与债权人之间产生不同效力

不论债权人是否领取提存物,提存都将消灭债务,解除担保人的责任,债权人只能向公证处领取提存物,不能再向债务人请求清偿。只是将提存作为合同(协议)终止的原因。《提存公证规则》规定,提存之债从提存之日既告清偿。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由此可见,提存还将发生以下效力:一是标的物风险转移,提存发生清偿的效力,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因而标的物在正常情况下毁损、灭失的风险均转由债权人承担。但是,如公证处过错造成提存物毁损灭失的,公证处应对债权人负有赔偿责任。二是提存期间的标的物孳息归债权人所有,如提存产生的利息,孳息是提存物派生物,与提存物是主物与从物关系,自然归债权人所有,但提存人依法取回提存物的,将不发生提存,...

四、提存的受理条件具体有哪些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而消灭债务的制度。

下列条件下受理提存公证: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或延迟受领债之标的的;2、债权人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3、债权人不清、地址不详,或失踪、死亡(消灭)其继承人不清,或无行为能力其法定代理人不清的;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这百来字,大致规定了提存公证的具体受理条件。但是在实践中,如何确定“无正当理由”、“不在债务履行地又不能到履行地受领的”以及“地址不详”,却没有统一的认识。毕竟具体情况千差万别,对于这种条件如果设定的太死,可能会漏掉许多应当保护的利益,反而不妥。而在现实中,的确是有些债权人恶意逃避受领债之标的的义务,而债务人却难以取得对方违约的证据,从而使自身处于一个在诉讼中较为被动的地位。我们的《民事诉讼法》在处理这类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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