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履行诉讼时效是多久,部分履行要求返还剩余补偿款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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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履行诉讼时效是多久,部分履行要求返还剩余补偿款判决书

本文目录一览:

1、 部分履行诉讼时效是多久

2、 部分履行要求返还剩余补偿款判决书

3、 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吗

4、 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是什么

一、部分履行诉讼时效是多久

部分履行诉讼时效适用一般的诉讼时效规定,诉讼时效是两年

一般诉讼时效。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时效,这类时效不是针对某一特殊情况规定的,而是普遍适用的,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表明,我国一般民事诉讼的一般诉讼时效为二年。

特别诉讼时效。指针对某些特定的民事法律关而制定的诉讼时效。特殊时效优于普通时效,也就是说,凡有特殊时效规定的,适用特殊时效,我国《民法通则》141条规定:“法律对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特殊时效可分为以下三种:

一、短期时效。短期时效指诉讼时效不满两年的时效。我国《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下列时效为一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规格的商品未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

二、部分履行要求返还剩余补偿款判决书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青川民初字第59号

原告青川县**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赵某龙,局长。

委托代理人苏某达,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生,男,汉族,生于1952年12月24日,四川省青川县人,住四川省青川县观音店乡。

委托代理人王某平,四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川县**资源局与被告杨某生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胜勇独任审理,原、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青川县**资源局诉称:2010年4月28日因广甘高速公路建设需要,原、被告签订了《征收(用)土地房屋自拆自建及附着物补偿协议》,双方约定被告杨某生按拆迁通知自行拆...

三、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吗

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吗

部分履行意思表示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因权利人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后,权利人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主张权利或者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由此可以认定,该条规定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诉讼时效的中断职能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此时权利人主张权利或义务人同意履行的行为当然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且无次数限制。

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予支持”。该规定是对债务人在对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履行行为有效性的认定,规定债务人不得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向债权人主张不当得利请求权。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

四、部分履行债务的后果是什么

一、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二、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关系的变化。

1.免责的债务承担,原债务脱离债的关系。

免责的债务承担(免责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经债权人同意,将其债务部分或全部移转给第三人负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嗣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

2.并存的债务承担,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同原债务人一起承担债务。

并存的债务承担(并存的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不脱离债的关系,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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