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是什么意思?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是什么、为什么要建立行政诉讼和解制度、违法建筑行政不作为的司法解释,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该满足什么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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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提问:推行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必要性
律师解答:在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行政首长或者其他主要负责人很少出庭,基本是委托普通工作人员或律师出庭应诉,这种情况在我县更为突出,由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的案件微乎其微。
相关法律知识:
首先,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尊重人民群众、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实际体现。尽管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在很多方面处于不对等的地位,但在行政诉讼中双方的地位是平等的,应该平起平坐的。既然行政相对人出庭,具有行政机关代表资格的行政首长也应该出庭,这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一个很好的诠释。在实际诉讼中,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对法律和行政相对人的一种尊重,是对群众利益的一种重视。
其次,行政首长出庭应诉,是敢于承担责任、塑造良好行政机关形象的客观需要。有权就有责,行政机关在享有一定权力的同时必须相...
1、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
目前,随着群众的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冲突经常出现,而行政审判作为解决好这种冲突的最权威的一种方式,很多时候仅仅作出正确的判决,是很难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而相比之下,和解会更有效。特别是当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一些瑕疵,而又涉及到公共利益时,若判决支持原告诉讼请求,则公共利益将受到损害;若判决不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则其合法权益又得不到保护,行政诉讼失去其存在的意义。法院在这种审判中处于两难境地,但如果适用和解,则法官可以充分发挥自己的协调能力,在原、被告之间做工作,促使双方达成和解,既保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公共利益。因此,和解是解决行政诉讼中原、被告之间的矛盾冲突,平衡好各方面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好办法。
2、行政审判实践的需要。
群众法律意识不...
有关主管部门在查处违法建筑工作中存在行政不作为或查处不力的,追究部门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区地政监察大队在接到举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立案、取证和处理结案的,或者监督检查失职致使连片出现新的违法建筑没有得到有效制止的;
(二)国土主管部门未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对处于危险边坡的违法建筑未及时发现、处理,未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
(三)规划主管部门未依法加强规划管理,未积极配合查处违法建筑和违法用地行为的;
(四)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违法建筑的建设和施工等单位查处不力、对为违法建筑提供商品混凝土的搅拌站没有依法处罚的;
(五)供水、供电部门违规向无《施工许可证》或相关批准文件的施工单位供水、供电或配合查处违法建筑不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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