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行政强制是如何规定的呢?行政强制执行中的代执行?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法律对行政强制是如何规定的、法律对行政强制中的代执行如何规定、关于行政裁量权产生的原因及其本质具体是怎样的、海关行政强制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限制公民人身自由;
(二)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三)扣押财物;
(四)冻结存款、汇款;
(五)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行政强制的设定:
(一)设定权
行政强制措施的设定
(1)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设定;
(2)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冻结存款汇款”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3)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且属于地方性事务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以及扣押财物”的行政强制措施;
(4)“法律、法规”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如规章)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12条第(五)项将“代履行”设定为与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这四种手段相并列的一种独立的强制执行方式。
《行政强制法》对代履行的规定和局限
《行政强制法》作为中国现行行政强制制度的基本法律,不仅对行政强制相关的主体、权力、方法、程序等作了系统的规定,而且还特别对作为间接强制执行的代履行作了专节规定,集中体现在三个条文(第50-52条)上。
首先,《行政强制法》在第50条中规定了代履行的授权模式。由于代履行在本法中被定位为一项“轻微”、“缓和”的行政执行措施,强制性较弱并以“做好事”为基本特征,基本不涉及当事人财产或者不减损当事人的财产,而拆违等破坏性行为也被划出了代履行范围之外...
行政自由裁量权的产生与具体的传统文化有很大的关系。在西方国家行政法制发展之初,把政府定位在“国家守夜人”的层面,认为“管得最少的政府是最好的政府”,因此人们对政府的目标只限于规范羁束的行政行为,行政法的任务也停留在以制定法衡量政府行为的合法性。随着社会的发展,政府行政职能日渐强化,政府的行政自由裁量权也日渐膨胀,人民日益感受到它的威胁,为了保护公民的权利,人类认识到必须对自由裁量权加以限制,从而产生了自由裁量权的限制理论。自由裁量权的产生有诸多复杂的原因,但笔者以为最主要的则是由于社会的发展,社会关系的不断复杂化,法律规范在客观上不能全面、准确、具体地加以规范之,必须赋予行政机关自由裁量权。这不仅仅是提高行政效率的需要,也是实现个案公平的需要。
如果在社会关系非常复杂的情况下,使用同一标准,一个模式去处理不相同的事务,必然要发生不公...
海关行政强制权发生的条件是什么?
根据《海关法》、《行政处罚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海关行政处罚强制执行应具备以下条件:
第一,待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的目的,是实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处罚决定所确定的内容,因此,生效的处罚决定是强制执行的基础;尚未生效的海关处罚决定,因其法律效力不能确定,不存在强制执行问题。
第二,当事人拒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关处罚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当事人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海关强制执行的根本前提和核心条件,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海关才有强制执行的必要。“拒不履行处罚决定”是指当事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不予履行,如果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或受某种条件的限制,客观上不能履行处罚决定,譬如,当事人经济上没有支付能力,不能按期缴纳罚款,就不能认定其拒不履行处罚决定(在这种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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