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行政主体进行界定有什么意义吗?法律对行政赔偿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对行政主体进行界定有什么意义、法律对行政赔偿内容是怎样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义务及赔偿范围有哪些、工商行政赔偿的程序是怎样的,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一)从依法治国的角度来看
目前我国是一个中国的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要将各种组织加以区分,不仅要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群分开,即使在行政组织系统内部,也同样面临着中央与地方的分权问题。这种体制改革的要求体现在法律上就是主体的分化,从所有组织都纳入到行政隶属系统的主体一元化分化为企业、事业单位、群众团体都成为独立主体的主体多元化。法学上的主体理论于此有了用武之地。主体理论的提出,即在于如何明确各社会组织的法律地位。⒁行政主体理论的研究,无论是对于行政法学研究的深化,还是对于行政运作的实践的优化,都有着十分重大的意义。
1、利于防止行政越权,保证依法行政。现代行政的发展和政治民主化的进步都对政府行政活动提出了依法运作的要求。这是因为,行政活动的特征之一就体现在,这种以公共权力样态存在的活动,对社会施加的影响带有“居高...
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没有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行政复议机关在依法决定撤销或者变更罚款,撤销违法集资、没收财物、征收财物、摊派费用以及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同时责令被申请人返还财产,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或者赔偿相应的价款。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复议过程中有关行政赔偿内容的规定。
国家赔偿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过程中,因违法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损害、承担责任并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管理中,因违法侵害了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经济赔偿的制度。
本条第一款的规定与国家赔偿法的规定是一致的。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五)违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
属下列...
工商行政赔偿程序,是指国家对工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的程序。
1、行政赔偿处理机构: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法制机构。
2、行政赔偿义务机关:
(1)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2)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其损害的,对于加重部分,复议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3)两个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该工商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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