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哪些人可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拿到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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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哪些人可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拿到拆迁补偿)

本文目录一览:

1、 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

2、 哪些人可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拿到拆迁补偿

3、 哪些人可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款

4、 哪些法律规定情形可以退房

一、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2005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条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有利于城市旧区改建。

第五条拆迁人必须依照本办法规定,并按先安...

二、哪些人可以在房屋拆迁过程中拿到拆迁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相关规定

新拆迁条例,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明确被拆迁人为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原则是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因为使用人即承租人相对房屋出租人而言,是以支付租金而得到一定期限的房屋使用权。承租人取得的只是房屋的占有、使用权,而房屋的收益、处分权利仍属于房屋所有权人。因此,新《条例》将租赁房屋的补偿主体确定为房屋所有权人。但房屋拆迁同时也会给承租人带来一定的损失和不便,因此,要兼顾对使用人的安置。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旧拆迁条例即《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对房屋所有人进行补偿...

三、哪些人可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款

哪些人可以享受土地征用补偿分配款

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

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当前,纠纷争执的主要焦点是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意见而引发的,尤其是...

四、哪些法律规定情形可以退房

情形一、售卖方未告知买方而将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1项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行为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存在欺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1项规定,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

情形三、售卖方故意隐瞒房屋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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