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性质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后有什么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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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遗失物的性质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后有什么义务)

本文目录一览:

1、 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2、 遗失物的性质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后有什么义务

3、 遗失物定义归属分别是怎样的

4、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什么

一、遗失物的问题的法律规定

第一百零七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第一百零九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一百一十一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

二、遗失物的性质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后有什么义务

遗失物的性质是什么,拾得遗失物后有什么义务

遗失物的性质是什么

遗失物指非基于遗失人的意志而暂时丧失占有的物,遗失物只能是动产,遗失物的拾得属于事实行为,不以拾得人有行为能力为必要。

拾得遗失物之后的义务有哪些

1、报告义务:拾得人拾得遗失物后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保管义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损毁、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3、返还义务:遗失物权利人享有遗失物返还请求权,拾得人应当返还遗失物给权利人。

拾得遗失物的特征是什么

1、遗失物是具体的物。遗失物只能是物,而不能是某种权利,比如商标权等知识产...

三、遗失物定义归属分别是怎样的

遗失物定义归属分别是怎样的

一、遗失物的定义

遗失物须满足下列条件:

1、须为动产。不动产如土地即使时间久远致边界不清也不构成遗失物。除一般动产外,有价证券、银行存折及各种证书等也属于动产范畴。

2、须无人占有。遗失物在拾得前必须不为任何人占有。判断占有是否丧失,应依社会一般观念,根据具体情况,考察原占有人是否具有事实上控制该物的可能性。仅一时丧失对物的占有,并不能构成遗失。因此,占有的物品偶然进入他人地内、建筑物内,均不能构成遗失物。在自己房屋遗失的物品,不能视为遗失物。并且占有丧失必须具有确定性。无人占有是一种客观状态,与遗失人的主观认识无关,因此即使失主知悉遗失物的下落,仍不妨碍遗失物的成立。

3、须-非无主物。遗失物占...

四、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什么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什么

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期限是指除斥期限而不是诉讼时效期限。

除斥期间,是指法律规定或当事人依法确定的某种权利预定的存续期间,该期间届满,则权利当然消灭,故又称为权利预定存续期间,即预定期间。除斥期间是学理名词而非法典名词,在民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尚无除斥期间或预定期间的专门用语。

在民法理论中,根据民事权利作用的不同,通常将民事权利分为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和抗辩权。除斥期间仅适用于形成权。形成权概念的建立,是法学上的一项重大发现,它由德国学者赛克尔于1903年正式指出。所谓形成权,依其至通说上的见解,是指权利人依自己单方面的意思表示,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权利,如追认权、解除权、撤销权、抵销权等。各国民法对许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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