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未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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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未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本文目录一览:

1、 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

2、 未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3、 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

4、 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并用

一、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

连带保证责任人怎么承担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连带共同保证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本应被平等地对待;都有义务对主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而这个规定的后果是,其中一个连带共同保证人承担责任之后,必须先向主债务人追索,而不能直接向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追索,使较有清偿能力的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处于不利的地位,而将其他连带共同保证人置于补充责任人的有利的地位。基于此,原告甲公司不能对其他保证人提起诉讼。

连带保证债务的时效多长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应适用一般诉讼时...

二、未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未在保证期间内的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案情简介:未在保证期间内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责任是否免除

王某称,2012年7月21日,石某向王某借款人民币5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至2012年8月20日,每月利息为25000元。双方签订的《借据》约定:石某用自己及家庭控制的全部财产作抵押,石某张*利为该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借款到期后,石某未偿还王某借款本金。现要求石某返还王某借款本金人民币50万元及自2016年5月26日起至给付完毕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要求石某张*利承担连带给付责任。石某口头辩称,对王某所诉事实无异议。

法院判决: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石某间存在借贷及担保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王某要求石某返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三、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

约定不明确的保证责任

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债权人在起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时,是否必须追加被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存在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而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合同并未约定被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正是因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才视为连带责任保证。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该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第二种意见认为,在视为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虽然保证合同没...

四、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并用

质量保证责任能否与违约责任并用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质量保证金条款,当出卖人违反质量瑕疵担保义务时,质量保证金与违约责任能否并用?笔者认为,我国民事责任是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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