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的效力?关于地役权的转让?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什么、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地役权的作用、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1、 地役权的约束力指的是什么
2、 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3、 地役权的作用
4、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物权法》第一百五十六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第一百五十八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笫一百五十九条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
地役权的转让有哪些规定
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 【地役权的转让】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是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用益物权一旦设立,用益物权人便独立地享有对标的物的使用权、收益权,亦即该权利是独立存在的,依当事人之间设立用益物权的行为或者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发生。用益物权是一种主权利,而不是从属其他物权的权利。因此,作为用益物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都是一种独立的权利,它不从属于其他权利。而地役权作为一种为了需役地的便利而产生的用益物权,与需役地的关系又极为密切,由此发生了主从权利的关系,即地役权从属于需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转让,它必须随着需役地的使用权转移而一同转移。当需役地的使用权发生转让时...
地役权的作用
1、提升土地价值和调整土地利用的功能
(一)提升土地价值的功能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便宜之用的权利,其设立的目的并不是为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惯常效用,而是在于利用他人土地供自己土地使用,借以提升自己土地的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因此地役权的社会功能首先表现在提高需役地价值,促进土地的利用,间接推动社会财富的增长2。
同为调整土地利用的还有租赁权。租赁权虽然有着物权化的倾向和趋势,但其本质仍然是债权,法律关系不若物权关系来的稳固,权利人借此获得的保护及法律地位没有物权为优。而且,在土地租赁法律关系中,承租人可以独占性地在租赁合同范围内使用土地,对于出租人而言,租赁土地的利益损害较大。而在地役权创设过程中,己方地产充分增值,邻人也乐得以闲置不动产资源从补偿金条款中收益。同时,地役权作为物...
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地役权采登记对抗主义的理由主要有:“地役权主要发生在两个权利人之间,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在发生第三人侵害土地权利的情况下,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的侵害,不涉及地役权的侵害,即使不登记,也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属”,且“大量地役权发生在农村,发生在设立了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的集体土地和农村私有房屋上,而我国农村尚未建立完善的不动产登记制度”,“农村里地役权80%-90%都是不登记的,为方便群众,减少成本”,“通过确认土地之上的各种物权实现土地的高效率利用”。乍看上去似乎说得很有道理,然而地役权采取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上始终是行不通的。
首先,一个不具有对抗效力的地役权,和因地役权合同所生的债权并无实质差别。在当事人之间就相互的不动产利用达成协议而没有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实际上是创设了以一方的不作为或者容忍义务为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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