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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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本文目录一览:

1、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2、 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3、 抵押顺位的概念是什么

4、 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是合理的吗

一、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人和债务人的区别是什么

抵押人,是指为担保自己或他人履行债务,而向债权人提供抵押担保的人。抵押人可以为债务人本人,也可以是债务人和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在抵押担保中,抵押人的确定应当以抵押合同为标准,抵押合同中与债权人相对应的一方当事人就是抵押人。

债务人是债的关系中有义务按约定的条件向另一方(债权人)承担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当事人。在债的关系中,债务人是特定的,只有该义务主体才必须向债权人承担交付财产、提供劳务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

抵押人和债务人是同一个人吗:债务人和抵押人可以不是同一人。债务人是直接负担合同义务的人,抵押人是担保人的一种,是以自己的财产向债权人担保债务人按期履行合同的,所以,抵押人可以是债务人外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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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债务上设有保证人的,向保证人主张...

二、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一、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可以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吗

1、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

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

2、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时可以增设担保人,同一债权可以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

《民法典》第392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3、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务时,...

三、抵押顺位的概念是什么

抵押顺位的概念是什么

《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能超出其余额部分”。从法无禁止即为许-可的民法意义上讲,该法条之规定实际是允许了同一物上可以设立多重抵押权,也正是因为现实中同一物上多重抵押权的现实存在,则必然产生同一物上所设立之多个抵押权先后效力及相互法律关系问题。这也就是作者本文所要论述的法律概念一抵押权顺位。

一、顺位升进主义

顺位升进主义是指在抵押权设定以后,抵押权的顺序并非固定不变,如果因为顺序在先的抵押权发生消灭,则顺序在后的抵押权可以递升,这就是说第一顺位的抵押权消灭时,第二顺位的抵押权升进到第一顺位,第三顺位的抵押权则升进到第二顺位,依此类推。

二、顺位固定主义

四、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是合理的吗

抵押,在银行或地产界称为按揭,是指提供私人资产(不论是否为不动产)作为债务担保的动作,多发生于购买房地产时银行借出的抵押贷款或在典当商折现非不动产的物品。

法律咨询: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可以吗

他来跟我老公借钱,因为以前是同学我老公也不好说不借,谁叫他吹牛。现在就不好下台了。但是因为借的数目多,我死活要老公跟他签合同。他们签了,对方也拿了他的房子的所有权来做抵押,但是就在签完合同的一周内偶然让我听到原来他所抵押的房产所有权是不明的。具体什么原因我就不清楚了。请问可以抵押所有权不明的财产吗?我们签的这个合同会不会是无效的啊?

律师解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37条的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不得抵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依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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