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销售问题的核算和税务注意事项有哪些?意外损失原材料会计分录该怎么写呢?今天小编分别给大家介绍一下异地销售问题的核算和税务注意事项有哪些、意外损失原材料会计分录该怎么写、因未按规定确认销售收入会带来哪些法律风险、因证据不足能否延后申报资产损失,有什么不清楚的地方可以咨询在线客服。

【专家回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8]137号文的规定,
一、对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如接受货物机构(办事处、联络处或仓库,下同)发生:
(一)向购货方开具发票,
(二)向购货方收取货款
两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二、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受货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
贵公司在产品作为存外仓的形式移库外地在外地销售,
1)如果销售款由购货方直接汇入贵公司且由贵公司开具发票则贵公司可以在公司所在地申报缴纳该部分增值税。
2)如果销售时,由设点仓库的有关工作人员收取货款,而设...
企业因意外灾害毁损库存原材料一批,这种财产损失不属于企业运营过程中经常发生的财产损失,因此归入营业外支出。该批毁损原材料造成的非常损失净额=10000×(1+17%)―1000―5000=5700(元)。涉及到的分录为:
批准处理前,先结转原材料: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11700
贷:原材料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1700
同意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后再以支出的形式冲销利润:
借:原材料1000(能收回的残料)
其他应收款5000(能获得的赔付)
营业外支出5700(不能获得补偿的部分冲销利润)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11700
以上便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知识,相信大家通过以上知识都已经有了大致的了解,如果您...
近日,某企业因未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销售收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被税务机关查处。原来该企业自2009年以来一直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由于该企业的购货人往往不按合同约定,存在延迟付款的现象,所以该企业在进行财务处理时以收到货款的当日作为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来确认收入总额计算当年的应纳企业所得税,结果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
税法分析: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定销售收入的实现。据此,税务机关对该企业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作出追缴企业所得税5.8万元及相应的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以未交税款0.5倍的罚款。
地税部门提醒纳税人:
企业在计算收入总额时应注意销售收入的实现时间,不同的销售方式...
答:《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5号)第三条规定,准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资产损失,是指企业在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以下简称实际资产损失),以及企业虽未实际处置、转让上述资产,但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57号)和本办法规定条件计算确认的损失(以下简称法定资产损失)。
第六条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资产损失未能在当年税前扣除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说明并进行专项申报扣除。其中,属于实际资产损失,准予追补至该项损失发生年度扣除,其追补确认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五年,但因计划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遗留的资产损失、企业重组上市过程中因权属不清出现争议而未能及时扣除的资产损失、因承担国家政策性任务而形成的资产损失以及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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